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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未送达不生效保险公司必须赔付 - 松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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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企业因合同细节疏忽而“踩坑”的案例。今天分享的这个真实判决,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因没做好一件小事——没把免责条款交到客户手里——白白赔了3万元。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但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没送达的免责条款等于白纸一张!尤其对保险、金融等行业,千万别再犯这种低级错误。下面用大白话拆解风险点,帮您避开雷区。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1087民初4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3月,受害人周某华向中国人民财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购买“和谐家园”治安家庭财产非定额组合保险(荆州市2020年“两车版”治安险240元版),该公司出具电子保单载明:被保险人姓名周某华,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其中家财损失保险下“特约财产”指人身意外伤害,特约财产保险金额43000元,包括单方事故造成意外身故、残疾户保额3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户保额10000元,65岁及以上超龄人员意外死亡户保额3000元;投保人详细阅读了保险条款、知悉保险条款中的免责内容。
受害人周某华出生于1965年11月28日,于2022年2月28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周某华与杜某生育一子周某。
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肖某权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但其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审理中,中国人民财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没有提交其向受害人周某华(投保人)送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证据,杜某承认周某华收到电子保单,但没有收到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败诉,需在10天内赔偿杜某、周某3万元保险金。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免责条款无效”风险?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醉酒无证驾驶该不该赔”,实际核心是:保险公司自己没把免责条款交到客户手上,法院直接说“不赔”无效!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非法律人士也能懂):

  1. “交条款”不是走过场,必须留证据!

    • 很多企业以为客户签了电子保单就完事了。错!电子保单≠条款本身。
    • 正确做法
      • 卖保险时,单独把《免责条款》文件(哪怕1页纸)交给客户,让他手写签收“已收到并理解”;
      • 用系统自动发送短信/邮件:“您投保的XX保险,免责条款详见附件,3日内未回复视为已阅读”——并保存记录。
    • 为什么管用: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如果当时让周某华在手机上点个“我已阅读免责条款”,现在就有证据救命了!
  2. “酒驾、无证驾驶不赔”不是万能挡箭牌!

    • 保险公司常以为“法律允许这类免责”,但法院说:免责条款必须“飞”到客户眼前才算数
    • 血泪教训:周某华确实醉驾无证,但因保险公司没证明自己尽到告知义务,法院直接判赔。
    • 企业行动清单
      • 梳理所有合同中的“免责部分”,检查是否每条都单独向客户说明;
      • 对高风险客户(如老年人、新手司机),用大字加粗提示+口头讲解,录音存档。
  3. 电子化≠省事,更要防漏洞!

    • 这个案子用电子保单反而坑了企业——因为电子记录模糊,说不清客户到底看了啥。
    • 风控锦囊
      • 别只发电子版!重要条款(尤其是免责内容)同步生成PDF,强制客户点击“已阅读”才能付款;
      • 每季度抽查10%合同:随机打电话问客户“还记得哪些情况不赔吗?”,倒逼员工落实说明义务。

征和律所提醒:企业常栽在“我以为客户知道了”上。法律只认“你证明客户知道了”。从今天起,把“条款送达”当成和收钱同等重要的步骤——少花1分钟留证据,可能省下10万块赔偿金!如果您是保险、贷款、电商等常签格式合同的企业,建议找专业律师做一次“条款送达流程体检”,避免重蹈本案覆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