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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车辆肇事需担责?企业运输安全不可忽视-随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随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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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321民初14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9月20日,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通村公路行驶至随县某镇某路段右转弯时,与前方同向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任某发生碰撞,造成任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曹某负主要责任,任某负次要责任。涉案货车登记在随州某乙有限公司名下,牵引车在某财保襄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任某伤后在武汉某大学附属某医院住院28天,诊断为开放性足骨折、多处血管神经损伤、皮肤缺损、创伤性休克等严重伤情。经武汉某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2%,需误工150日、护理60日。

法院认定任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37.7万余元。判决某财保襄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0.5万余元(已扣减垫付的1.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警示:三招避开运输“大坑”

1. 车辆挂靠≠风险甩锅,登记公司要担责!
本案中,曹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随州某乙有限公司名下,尽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但若保险额度不足(比如本案中商业险仅100万),或驾驶员存在醉驾等免责情形,企业作为登记主体将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许多物流公司以为“挂靠收费就完事”,却不知《民法典》第1211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该怎么做?

2. 事故后“躲着不出庭”,等于放弃抗辩权!
本案中,随州某乙有限公司和曹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导致保险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含无关疾病”“交通费发票连号”等合理质疑无法被采纳。法院直接采信原告证据,最终认定全额损失。企业缺席庭审,等于把判决权交给对方!
企业该怎么做?

3. 员工管理松懈,企业埋单买单!
曹某驾驶时存在违规右转、未注意前方车辆等问题,根源在于企业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判决虽未直接追责企业,但若查实企业未进行岗前培训、未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法院可依据《安全生产法》追加企业为责任主体
企业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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