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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追讨工程欠款,诉讼时效中断有技巧-恩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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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71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4年7月,陈某借用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以某甲公司恩施分公司名义与恩施某乙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书苑新城边坡支护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在2014年11月2日办理结算:边坡工程款1066460.5元,附属工程款74185元,总计1140645.5元。截至起诉时,某乙公司仅通过2014年春节、2016年2月5日、2017年1月25日三次支付了700000元,尚欠440645.5元。某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曾为母某松(2016年9月21日变更为王某筑)。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向陈某支付欠款440645.5元及自2025年7月31日起的利息,但驳回了陈某关于从2014年起算利息的请求。

三、风险防范提示:别让“小疏忽”变成“大麻烦”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易忽视的两个“隐形炸弹”:实际施工人追责风险诉讼时效管理漏洞。咱们用大白话拆解,帮您避开坑!

1. 挂靠施工≠企业能“甩锅”,实际干活的人照样能告你
很多企业觉得:“合同是跟某甲公司签的,陈某只是挂靠的个人,没资格告我!”但法院明确说了:只要陈某是实际组织施工、垫付资金的人,就能直接找企业要钱。为什么?因为挂靠行为本身违法(国家禁止无资质施工),企业明知陈某没资质还让他干活,等于自认了直接合作关系。
→ 企业怎么办?

2. 欠款拖太久?小心“催款短信”让你败诉
某乙公司以为“工程2014年结算,陈某2025年才起诉,早过诉讼时效了”,结果法院判他们输!关键点在于:陈某从2019年起,每年给某乙公司前老板母某松发短信催款(如“尾款啥时候结?”),母某松还回复“正在落实”。法院认为:

最后划重点:工程款纠纷中,企业常栽在“觉得对方没证据”“拖着就没事”上。但现实中,一条短信、一段录音就能翻盘!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比官司输了再补救省10倍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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