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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口头承诺的返利款必须兑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应城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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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仓储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9民终6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月1日,安某与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及《仓储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安某为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益盐堂品牌产品在安陆区域渠道终端,为其提供仓储货物、统计出库单、整理库存、产品代发货、代收货款等服务,合同期限均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了保证金、仓储服务费、统计出库单和仓储入库管理及代收货款等条款。同日,安某还与孝感某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益盐堂品牌食盐的购销合同。后安某与孝感某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履行买卖益盐堂品牌食盐的购销合同,而是与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按《仓储服务合同》、《仓储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中,孝感某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也仅是受益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其收取了《仓储服务合同》合同项下的保证金200,000元。至2018年12月28日,因安某与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将届满,双方对《仓储服务合同》、《仓储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口头承诺一次性补偿安某55,000元,并给付安某奖励、返利款24,228.75元。这样,安某才与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于当日签订了一份清算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合作关系已终止,因合作期间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收货款、所有仓储费、配送费及其他所有与合作相关的费用等)已全部结清。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200,000元。截至2019年1月2日,甲方已安排调拨产品价值199,956元,在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外,甲方应退回乙方保证金44元"。清算协议签订后,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份用以物抵款的方式向安某支付了55,000元,但对另一笔奖励、返利款24,228.75元至今未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向安某支付24,228.75元,而孝感某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见的三个法律"坑",值得所有企业管理者警惕。

第一个坑:以为"说说而已"的口头承诺不用兑现。本案中,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在结算时口头答应给安某24,228.75元返利款,以为签了清算协议就万事大吉。但法院最终认定,有证人证言、微信记录和录音资料形成证据链,证明这笔钱确实该付。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只要没写进合同的口头承诺就可以不认账,这完全是误区!只要对方能证明你们确实达成过口头协议,法院照样会支持。建议:所有重要承诺,不管是返利、补偿还是其他约定,一定要写进书面合同;实在来不及书面确认的,也要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留下痕迹,避免日后扯皮。

第二个坑:把"结算协议"当成"付款完成证明"。本案中,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拿着清算协议说"我们已经结清了",但协议里只写了"费用已全部结清",却没写清楚24,228.75元是否已经支付。法院指出,签了结算协议不等于钱已经到账,企业必须保留付款凭证。现实中,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图省事,在协议里笼统写"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结果被对方抓住漏洞起诉。建议:签结算协议时,务必写清楚每笔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比如"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共计XX元",并保留付款凭证至少5年。

第三个坑:以为"收过钱"就要担责。安某起诉时认为,因为孝感某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收了20万保证金,所以也应该一起赔钱。但法院查明,孝感某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只是代应城某盐堂物流有限公司收钱,有委托书为证,所以不承担责任。很多企业当"中间人"时容易栽跟头——比如帮合作伙伴代收货款、代签合同,以为只是走个过场,结果被卷入纠纷。建议:如果要替别人收钱或办事,必须签好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写清"我方仅为受托人,不承担合同责任",否则可能像本案中的安某一样,白白多打一场官司。

说到底,企业经营就像过马路,规则看似简单,但稍不注意就会"出事"。合同不是走形式,每句话都可能变成法庭上的呈堂证供;口头承诺不是耳边风,每句"说好了"都可能变成真金白银的债务。希望这个发生在应城的案例,能给所有企业提个醒:做生意,既要讲诚信,更要懂规矩——该写的字别偷懒,该留的证别马虎,该分清的责任别含糊。毕竟,省下的那点时间精力,可能换来的是数倍的诉讼成本和信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