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将导致抵押权不成立,银行无法优先受偿-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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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1民初22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5月26日,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与付某、应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向付某提供借款315000元,以其所购应城市XX花园XX幢XX房作抵押,借款期限240个月(即自2016年6月1日至2036年6月1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应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2016年6月1日,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向应某实业有限公司发放借款315000元。付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7月1日,下欠贷款本金216367.83元,积欠本金12930.33元,积欠利息9094.77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付某偿还部分款项,至2023年8月1日,仍下欠借款本金203437.50元。重要的是,案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第一,付某要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还清203437.50元本金及后续利息;第二,应某实业有限公司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银行要求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被驳回,因为房子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三、核心观点:抵押登记不是走过场,没登记就等于没保障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注意的地方是:银行明明和借款人签了抵押合同,约定了用房子做抵押,可最后法院却不支持银行对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什么?因为房子没有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
很多人以为,只要签了抵押合同就高枕无忧了,其实这是大错特错。就像买房必须办房产证一样,抵押贷款也必须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就像没拿到房产证的房子——虽然你签了合同,但法律上不认可你的权利。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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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抵押权成立:签了抵押合同只是第一步,必须及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拿到他项权利证书,才算真正设立了抵押权。就像案例中的银行,合同签得再漂亮,没办登记就等于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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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过几天补办"的承诺:实务中,常有开发商或借款人说"等交房后再办登记""手续正在走流程"。本案中,房子都买了7年多,抵押登记还没办,导致银行最后只能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增加了回款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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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担保不能完全依赖:虽然本案中保证人(应某实业有限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保证人也跑路了或破产了呢?银行就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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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核查登记状态: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要建立抵押登记跟踪机制。放款后30天内必须确认是否完成登记,避免出现"合同签了、钱给了、登记却没办"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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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流程要闭环:建议企业设置"抵押登记专员"岗位,专门负责跟进抵押登记事宜,做到"谁放款、谁负责登记、谁跟踪结果",避免部门间推诿导致登记遗漏。
记住:在法律上,没有登记的抵押就像没上锁的保险箱——看似安全,实则不堪一击。特别是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务必把抵押登记当作放款的"最后一步"而非"可选项",否则可能像本案银行一样,空有合同却失去最有力的保障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