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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工资和社保缺缴,即使员工主动辞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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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09民终9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冯某于1999年11月到应城某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技术销售工作。2016年2月25日,冯某与应城某翔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冯某在公司从事技术兼供销负责人工作,工资形式为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加岗位、职务、技能工资及奖金。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城某翔化工公司仅为冯某缴纳了养老保险,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3月止共计33个月,应城某翔化工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每月支付冯某基本工资2000元,仅支付基本工资1700元,2019年4月仅支付基本工资1000元。2019年4月28日冯某以其"种种原因,无法继续为公司服务"为由,向应城某翔化工公司申请辞职,2019年4月30日应城某翔化工公司同意冯某的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冯某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应城某翔化工公司需向冯某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基本工资109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两项合计70900元。同时,法院认定社保补缴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因此驳回了冯某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只要企业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或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员工自己写的辞职申请,说是因为'种种原因'离职,又没提到工资和社保问题,我们当然不用给经济补偿金。"但这个案例明确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冯某在辞职申请中没有明确提到工资和社保问题,但他在后续的仲裁和诉讼中表明,是因为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每月少发300元基本工资达33个月)且未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多次沟通无果后才被迫辞职的。考虑到冯某年近退休、再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他"自愿"提出辞职与常理不符,最终支持了他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两大法律风险点:

风险一:工资发放不规范,长期"小错"酿成大祸

应城某翔化工公司每月只少发300元工资,看似不多,也"相安无事"了33个月,员工还签字领取了工资。但企业忽视了一个关键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2000元,企业单方面改变就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本案中,企业既没签变更协议,也没证据证明员工同意降薪,33个月累积下来就成了10900元的欠款,还连带导致要支付6万元经济补偿金。

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二:社保缴纳不全,"省小钱"导致"大损失"

本案中,企业只给员工交了养老保险,却漏缴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很多企业认为"交了养老就行",或者"员工自己不愿意交",但实际上,依法为员工缴纳全部法定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员工同意而不履行。

风险防范建议:

特别提醒:本案中,企业还犯了一个严重错误——在同意员工辞职时,单方面决定"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因为企业过错导致员工辞职(如欠薪、社保缺缴),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不是企业能"决定"不给就不给的!

总结一下,对企业最重要的启示是:不要以为员工没立即提出异议就等于认可了企业的做法。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长期不规范操作,即使员工"主动"离职,企业也可能面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劳动用工合规检查,建立完善的薪酬和社保管理制度,避免因小失大。记住,合法合规不仅是对员工的负责,更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