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排污许可证外排放口排放污水属违法行为-宜城环保行政处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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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环保行政处罚
案号:(2021)鄂06行终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3月5日,宜城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并请求查处。2020年3月6日,宜城生态环境分局指派监察员和监测员进行调查,现场发现宜城市雷河镇廖河村四组张某家约3亩的鱼塘内有大量死鱼,水呈刺鼻味。工作人员顺流水渠摸排至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东北角围墙发现有一个排水口,排放有刺鼻味的水,经渠沟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遂邀请宜城市雷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李某进行现场监察,在张某鱼塘入水口取样后又到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围墙外取样,并拍照取证,随后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证据。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排放口地理坐标于涉案排放口的位置不一致,许可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限值为50mg/L,排放去向为直接进入蛮河。2020年3月7日,宜城市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张某鱼塘入水口的CODcr浓度为784mg/L,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外排放口CODcr浓度为68mg/L。宜城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私设排污口,超标准排放废水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查处,同年3月12日向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称,涉案排污口系原国营企业鄂西化工厂六十年代建厂时预留的排水口,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收购该企业后于2015年已对该排水口预见性拦坝截流,此次污水渗出系公司软水处理车间操作失误,造成微量污水渗出的偶发性事件,已对该污水口进行了封堵。2020年3月16日,宜城生态环境分局向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私设排污口,超标准排污的违法事实,拟处:1.停产整治,拆除非法设置的排污口,消除污染影响;2.二个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四十万元。告知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听证,宜城生态环境分局向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发出听证通知书并于2020年3月26日举行听证。依据相关规定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宜环罚(202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1.停产整治,拆除非法设置的排污口;2.超标排污处罚款十九万元整;3.私设排污口处罚款三万二千元整。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北某西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排污许可证外的排放口排放超标污水的行为违法,最终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核心观点:历史遗留排放口不等于合法排放口,企业环保合规不容侥幸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案例可能会疑惑:"那个排水口是几十年前就有的,又不是我们新挖的,怎么算'私设'呢?"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也是企业最容易踩的环保"大坑"。
关键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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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排污口"≠"新挖的口子"
法律上的"私设"不是指"新建",而是指"未经许可的设置"。就像你家老房子有个窗户,但如果政府规定不能从这个窗户扔垃圾,你一直从这里扔,那这个窗户就是"非法窗口"。本案中,即使那个排水口是60年代就存在的,但它不在《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口名单上,企业使用它排放污水,就构成"私设排污口"。 -
历史遗留问题不是"免死金牌"
企业常认为:"这是老国企留下的,我们接手时就这样,凭什么罚我们?"但法律不认"以前就这样"。2015年湖北某西化工公司收购老厂时,就应该对所有排放设施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或申请变更许可证。不能把历史遗留问题当"挡箭牌"。 -
"操作失误"不等于"可以免责"
企业辩称是"软水处理车间操作失误"导致"微量污水渗出",但检测结果显示COD浓度超标15倍多(784mg/L vs 标准50mg/L),且造成鱼塘死鱼需要赔偿。环保违法不分"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超标排放造成实际后果,就不能以"偶发事件"为由要求免罚。 -
"封堵"不等于"整改完成"
企业3月15日封堵了排污口,但环保部门要求的是"停产整治"。封堵只是表面功夫,真正的整改需要查明原因、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再次发生。就像家里水管漏水,光堵住漏点不够,还得检查整个管道系统。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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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做一次"环保户口检查"
就像人要定期体检一样,企业每年应对照《排污许可证》,逐项检查:- 所有排放口位置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 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 监测数据是否达标
建议聘请专业机构做全面"环保体检",别等群众举报、环保部门上门才被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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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设施要"重新验明正身"
如果企业是从老国企改制而来,接手时必须:- 全面清查原有环保设施
- 对不符合现行标准的,立即制定整改计划
- 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切记:环保要求在提高,老国企时代的"惯例"很可能已是今天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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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轻微违法免罚政策"当护身符
疫情期间确实有"轻微违法免罚"政策,但必须同时满足:- 违法行为极其轻微
- 当场立即改正
- 确实未造成危害后果
本案中COD超标15倍+鱼塘死鱼,明显不符合条件。企业不能误读政策,把"可以免罚"理解为"一定免罚"。
最后提醒: 环保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企业生存的底线。一次环保处罚可能导致停产、高额罚款、银行贷款受限、甚至影响上市计划。与其事后花十倍代价补救,不如平时做好基础管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保这根弦,企业一刻也不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