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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 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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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4民初26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3月14日,湖北宜城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1、刘某、章某、王某2签订《农户小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湖北宜城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某1、刘某发放贷款200000元用于餐饮业周转,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1.34%;结息方式和时间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加收30%的罚息。章某、王某2为王某1、刘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之后,湖北宜城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某1的银行账户放款200000元;借款凭证记载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王某1、刘某自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7月15日分十次共偿还借款本金83282.70元。2020年7月14日前,王某1、刘某共偿还利息、罚息59401.92元。截至2020年8月20日,王某1、刘某尚欠湖北宜城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6717.3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3293.86元未偿还。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1、刘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章某、王某2作为担保人需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致命陷阱"——很多人以为借款逾期后,担保责任就自动消失了,结果等到法院传票来了才追悔莫及!

核心教训:担保不是"帮朋友签个字"那么简单!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内,即使借款已经逾期,担保人照样要"兜底"还款。

本案中,借款2019年3月就到期了,但银行2020年9月才起诉。很多担保人以为"都过期这么久了,应该没事了",结果法院依然判决章某、王某2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担保期从借款到期次日起两年",也就是说担保责任要到2021年3月才结束。银行在2020年9月起诉,完全在担保期内!

对企业特别提醒:

  1. 签字担保前务必算清"时间账"
    担保期限不是"等借款人还完钱就结束",而是合同里明确约定的时间段。本案担保期是"到期后两年",但有些企业签的合同可能写"三年"甚至"五年"。作为担保人,一定要看清这个时间点——它直接决定你要担责多久!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写清"担保期限至XX年XX月XX日止",避免模糊表述。

  2. 别当"甩手掌柜",定期盯紧借款人还款
    章某、王某2之所以被起诉,很可能是因为他们不知道王某1、刘某早就不按时还款了。作为企业担保人,应当:

    • 每月主动向银行查询借款人还款情况
    • 发现逾期立即要求借款人说明原因
    • 必要时提前代偿部分款项,避免利息越滚越大
      (记住:你替借款人还的钱,可以回头找他要!)
  3. 收到法院传票必须马上行动
    本案所有被告都"没来法院",结果法院直接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求。现实中很多企业以为"不接传票就没事",其实法院公告送达后照样能判!正确做法:

    • 收到法院文件24小时内联系专业律师
    • 即使没钱还,也要出庭说明情况(比如证明银行计算利息有误)
    • 绝对不要"装没看见"!
  4. 给自家员工担保更要小心
    本案是个人借款,但企业常有给高管、销售员担保的情况。必须建立内部制度:

    • 为员工担保需经董事会书面批准
    • 单笔担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
    • 要求员工提供反担保(比如用房产抵押)
      某制造企业曾因给销售总监担保200万,结果销售卷款跑路,企业被迫卖厂房还债,教训惨痛!

最后划重点:担保合同签字那一刻,就等于把自家钱包装进别人的口袋! 无论是给合作伙伴、客户还是员工担保,务必做到三点:看清担保期限、算清最大风险、留好追偿凭证。宁可少做一单生意,也不要轻易当"老好人"签担保——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风险管控才是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