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超50岁用工为何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宜昌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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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05民终29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5月,向某到枝江市某甲有限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向某的报酬按产值和时间计算。2023年7月13日,向某在中午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由杨某(案外人)给向某发放工资,数额不等,大多在1000元至2000元间,最高工资为2877.12元。向某提供了2023年5月至7月间的工资表,但均未加盖某甲公司印章。
2024年1月,向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被要求补材料;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向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向某于是起诉,要求确认2022年5月至2023年7月间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向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微信群与某甲公司管理人员请假,但请假时间随意,且无需管理人员同意。
法院最终驳回了向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其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
三、企业用工风险提示:超龄员工管理不当=重大隐患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雷”: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女职工50岁),可能根本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法院的判决理由直击企业三大漏洞,咱们用大白话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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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超标”直接丧失劳动关系资格
向某1969年出生,2022年入职时已53岁(超过女职工50岁退休年龄)。法院明确: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哪怕没领养老金,也不算“劳动者”。这意味着企业以为的“员工”,在法律眼里可能只是“临时帮工”。一旦出事(比如本案的交通事故),企业不用承担工伤赔偿——但反过来,员工也可能随时离职不担责,双方权益都悬空!
企业怎么办?- 用工前查清年龄:女职工超过50岁、男职工超过60岁,必须重新签《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意外责任等。
- 别心存侥幸:有人以为“55岁退休”是新规(2024年延迟退休政策),但本案法院强调:新政策不溯及既往,老员工仍按50岁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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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乱发”让劳动关系“查无此人”
向某的工资由杨某私人转账,某甲公司既不盖章工资表,也不证明杨某是“代发”。法院认为:钱不是公司直接付的,就不能算公司雇人。现实中很多企业让财务个人转账、用现金发薪,出事时连“雇主”身份都证明不了!
企业怎么办?- 工资必须“公对公”:通过公司账户支付,备注“工资”,并让员工签收。
- 保留完整证据链:工资表加盖公章、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缺一不可。本案中向某的工资表没盖章,直接成了“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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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松散”等于自动放弃劳动关系
向某请假像“发朋友圈”——发个消息就行,不用批;迟到早退随心所欲。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根本不像上下级!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企业管人”,如果员工自由散漫,企业却不出面约束,法律就会认为“你们只是临时合作”。
企业怎么办?- 超龄员工也要纳入制度:明确考勤、请假流程,哪怕发个微信也得留痕(比如要求写“因事请假1天,望批准”)。
- 别怕“管太严”:适度管理恰恰是保护企业——本案中某甲公司因“不管理”丢了劳动关系认定,反而可能被员工反告“劳务纠纷”。
总结一句话:超龄用工≠安全用工! 企业以为省钱省事的“灵活用工”,可能因年龄、支付、管理三处疏漏,让劳动关系直接“消失”。一旦员工受伤、离职扯皮,企业既赔不了工伤,又躲不开赔偿,血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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