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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仍需对材料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远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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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25民初5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13日宜昌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远安县某安置小区二期项目(四标段)工程施工业务。2019年4月1日宜昌某甲公司与冯某某就该工程签订了《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系宜昌某甲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施工项目,承包给项目负责人冯某某施工;本工程的民工工资及外欠材料款均由冯某某自行按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兑付,宜昌某甲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施工期间,冯某某向肖某购买建筑原材料。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1月24日,肖某共计给宜昌某甲公司开具九份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76757.5元,备注均载明:工程名称为远安县某安置小区二期四标段。2022年2月28日,冯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肖某材料款76700元。"

在宜昌某甲公司与冯某某的工程结算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确认支出材料费18352174.46元,但经调查,该鉴定报告中未将诉请的76700元货款作为已支付给冯某某的部分。

法院判决结果:宜昌某甲公司、冯某某共同向肖某支付材料款767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后,即使合同约定"材料款由个人支付",企业仍可能要对供应商的货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在合同里写明"材料款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支付",就能高枕无忧。但本案中,宜昌某甲公司正是这样约定的,结果还是被判要和冯某某一起付钱。为什么会这样?

原因很简单:

  1. 对外交易的主体是公司,不是个人
    工程是宜昌某甲公司中标的,肖某开发票也是开给公司的,备注里明确写了工程名称。供应商有理由相信是在和公司做生意,而不是和冯某某个人交易。法院认为,对外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是公司与供应商。

  2. 个人打欠条反而"火上浇油"
    冯某某以个人名义给肖某打了欠条,这看似是个人债务,实际上让法院认定他也要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更麻烦的是,这欠条反而证明了公司没有及时支付材料款。

  3.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公司和冯某某约定"材料款由他个人付",这只是内部约定。当供应商找上门时,公司不能拿这个约定来推卸责任,因为供应商根本不知道、也没同意这个约定。

企业如何避免这类风险?

  1. 不要把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
    个人没有施工资质,这种分包本身就是违法的。一旦出问题,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必须由个人实际施工,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合作单位。

  2. 规范采购流程,不要让个人经手货款
    所有材料采购必须通过公司账户支付,让供应商直接开票给公司。避免让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打欠条或签合同,这是最大的风险点!

  3. 工程结算时务必核对所有应付款
    本案中,司法鉴定报告里没包含这7万多元,公司就以为钱已经付了。企业在结算前,应当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逐一核实每笔材料款是否真正支付。

  4. 建立供应商台账,定期对账
    公司应当建立所有供应商的付款台账,每季度与实际施工人核对一次。对于大额材料款,公司最好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而不是把钱给个人让他去付。

  5. 合同条款要写对
    不要简单写"材料款由个人支付",而要明确约定:个人负责采购,但公司保留最终付款审核权;所有采购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付款方式和责任。

企业老板们记住:内部的分包约定,对外没有"免死金牌"的效果。当供应商拿着发票和欠条找上门时,法院首先看的是"谁在对外代表工程",而不是看你们内部怎么约定的。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规避风险

类似案例在建筑行业屡见不鲜,许多企业因为忽视这些细节而付出额外代价。征和律师事务所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帮助客户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企业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经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