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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鄂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鄂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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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04民初27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7日,鄂州某建材厂与福建某建工公司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约定:福建某建工公司因豪威某景湾项目需要向鄂州某建材厂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规格型号600×300×200MM、600×300×150MM、600×300×100MM单价均为225元/m³,规格型号600×200×100MM,单价为235元/m³。合同采用现金支付方式进行款到发货付款,每月1日前双方应就上月供货量及供货总额进行结算。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需方均应在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余货款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欠款。供方若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日期供货,应按订货计划但未供货的预付款额的20%的金额每日向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若未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接受产品,应按未接受产品货款的20%向供方支付违约金,需方若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双方协商解决。

经双方对账,鄂州某建材厂共计向福建某建工公司供货3805.092m³,货款总价840727.37元,福建某建工公司已向鄂州某建材厂支付货款730000元,尚欠货款110727.37元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福建某建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州某建材厂支付货款110727.37元及逾期利息(以110727.37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自2024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鄂州某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看似简单的"要账"官司,却暴露了企业在买卖合同管理中的致命疏漏。很多老板认为"合同签了就行",殊不知合同条款的漏洞会让你在讨债时陷入被动。让我们一起来看本案的三个关键教训:

教训一:"款到发货"不等于货款安全
本案合同明明写着"款到发货",但福建某建工公司却拖欠11万多货款。为什么?因为合同签了不等于执行了!很多企业在业务繁忙时,会先发货后收款,却忘了让客户补签书面确认。法院只认"白纸黑字",没有书面变更证明,"款到发货"的约定就形同虚设。企业应对: 如果改变付款方式,必须让客户签署《补充协议》或《付款承诺函》,哪怕是一张简单的微信确认截图也比没有强。

教训二: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
合同中约定"未付款每日罚20%"(相当于年利率7300%),但法院最终只按LPR的1.5倍(目前年化约4%左右)计算利息。为什么?因为法律不支持"天价违约金"。过高的违约金会被法院直接调低,而过低的违约金又起不到震慑作用。企业应对: 违约金应设置为"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年化10%-18%),既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又能真正警示对方。

教训三:对账确认是讨债的"黄金证据"
本案原告能胜诉,关键在于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现实中很多企业只靠口头对账,一到打官司就"死无对证"。更可怕的是,被告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直接玩消失,结果法院直接按原告说的判——这相当于把胜诉机会白白送给对方!企业应对: 每月固定日期发《对账函》,要求客户盖章确认;收到法院传票后,48小时内必须联系律师,缺席庭审=自动认输。

给企业老板的3个保命建议:
1️⃣ 合同不是模板套用:别随便从网上下载合同,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定制关键条款(特别是付款节点和违约责任)
2️⃣ 每月对账雷打不动:哪怕客户是"老熟人",也要拿到签字盖章的对账单,电子签收也比没有强
3️⃣ 欠款超1个月就行动:别等到拖成"三角债",及时发律师函或起诉,3年诉讼时效可不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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