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必须明确约定责任范围,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后续纠纷 - 黄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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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102民初31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张某于2013年在黄冈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从事洗车工作,2013年2月8日张某上班时受伤,后于2014年经过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并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此次受伤造成的各项费用及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6万元整。二、甲方对乙方的经济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乙方自己承担25%的责任。三、根据上述责任划分,除去甲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70000元),该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四、如乙方将来出现股骨头坏死或骨不连,需行股骨头置换手术治疗,发生的治疗及损失费用按上述第二条比例分担。"该调解协议签订后,黄冈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向张某支付70000元。自2022年1月4日起,张某因创伤后左侧股骨头坏死在黄冈市中心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9894.16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全休三个月。对本次住院治疗,黄冈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了60000元医疗费。后张某就二次手术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黄冈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需赔偿张某19986.73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30日,张某委托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2013年2月8日受伤产生的后期治疗费、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黄博法医[2016]临鉴字第1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为此支付了2000元鉴定费。2021年11月19日,张某委托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2013年2月8日受伤产生的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鄂团风正昂【2021】临鉴字第765号鉴定意见书,张某为此支付了800元鉴定费。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要求黄冈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75%鉴定费(21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自行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协议陷阱":调解协议写得越模糊,企业后期越可能"背黑锅"。法院为什么判企业不用付鉴定费?关键就在协议第四条的表述——它只约定了"股骨头坏死需手术治疗时的治疗及损失费用",但没明确说"损失费用"包不包括鉴定费。企业以为签了协议就一了百了,结果8年后又被告上法庭,只因当初少写了一句"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对非法律人士来说,记住这三点就能避开90%的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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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用"大而全"的概括性语言
协议里写"承担经济损失的75%",听起来很全面,但实际是"埋雷"。法院认为,"经济损失"必须和协议上下文对应——本案中只针对"手术治疗直接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而鉴定费是张某自己找机构做的,和手术无直接关系。正确做法:在协议里列清单,比如写成"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必要交通费,不包括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 -
口头承诺等于没承诺
张某声称"公司让我去鉴定的",但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不认。很多企业负责人觉得"我说过就行",但打起官司来,没白纸黑字等于没发生。正确做法:所有口头要求必须转为书面,比如让员工签个《费用确认单》,写明"本次鉴定由公司指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
协议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
本案调解协议签于2014年,但纠纷拖到2025年才结束。企业以为赔完钱就没事了,却忽略了协议里"将来出现股骨头坏死"这类长期条款。正确做法:- 对可能产生后续费用的协议(如工伤、医疗),在条款末尾加一句"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 每次支付费用后,让员工签《款项结清确认书》,避免对方"秋后算账"。
一句话总结:调解协议不是"和稀泥",写清楚比赔钱更重要!企业花1小时把协议写严谨,能省下未来8年的诉讼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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