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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登记致银行丧失优先受偿权-松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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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常遇到客户因“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而栽跟头。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提醒大家:光有抵押合同不登记,等于白忙一场! 这起案件中,银行明明收了房产作抵押,却因漏掉一步关键手续,最后血本无归。企业主们务必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4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判决书):
2023年5月17日,松滋某银行有限公司与吴某、周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吴某、周某发放贷款40万元,期限12个月(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年利率8.5%,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一次还本”;若逾期,罚息按合同利率的1.5倍(即12.75%)计算,利息还要加收复利。同日,银行与吴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吴某名下位于松滋市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抵押担保,银行有权优先受偿。银行还与熊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熊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于2023年5月18日发放了40万元贷款。2024年5月14日,因借款人资金紧张,三方又签了《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5年5月16日,并约定分两期还本金(2024年10月25日还8万元,2025年4月25日还5万元,剩余到期结清)。但2024年10月25日,吴某、周某未按期还款,银行随即发出《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熊某履行担保责任。截至起诉时,吴某、周某仍未还款,熊某也未担责。

判决结果简单说:
法院判吴某、周某还清40万元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月14日欠8856.54元,之后按年利率12.75%计息),熊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最关键的是——银行要求对吴某的房产优先受偿的请求被驳回! 因为抵押合同虽然签了,却没去办理登记手续。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签了合同”不等于“高枕无忧”?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隐形大坑”:抵押权不登记=没抵押! 银行以为拿着《抵押合同》就能稳稳保住房产,结果法院一句“抵押权未设立”,所有保障化为乌有。原因就两点:

  1. 法律硬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房产抵押必须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登记。光签合同只是“第一步”,没登记就像买房没过户——房子名义上还是你的,实际却保不住。本案中,吴某的集体土地房产未登记,银行自然不能优先受偿(即便房子还在,也只能排队等普通债权人分钱)。
  2. 企业常见误区: 很多企业觉得“对方肯签合同就行”,尤其熟人合作时更易放松警惕。比如本案借款人是本地人,银行可能觉得“跑不掉”,结果逾期后才发现:房产早被私下转卖或查封,想处置时根本来不及!

给企业的救命建议:

征和律师提醒: 企业借钱给别人,或找人担保时,别只盯着合同签字。登记才是“真金白银”的保障——省下这一步,可能损失百万。建议每年做一次“担保体检”,重点查抵押登记状态。如需定制风控方案,欢迎联系征和企业法律顾问团队(400-xxx-xxxx),免费领《抵押登记避坑指南》!

(注:本文案例已隐去具体人名企业名,符合司法实践惯例;内容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