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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商铺租金比例可被法院调整为4%,开发商保租承诺需担责-咸宁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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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
(2025)鄂1202民初10201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3月13日,揭某与咸宁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购物广场1栋B007号商铺(建筑面积11.39㎡,总价398700元)。同时,揭某与湖北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商铺委托给湖北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经营10年(2017年6月30日至2027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前三年免费给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使用;第四、五年按购房款7%支付保底租金,超7%部分按7:3分成;第六至十年可选择保底7%或按实际租金9:1分成。租金每年结算一次,逾期每日按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与部分业主(580户,占34.6%)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商铺原总价为租金计算标准。揭某未签该协议,现起诉要求支付2023-2024年度租金63792元(按7%计算)及滞纳金。湖北某乙有限公司辩称应按实际购房款3.5%计算租金,并要求降低滞纳金。另查明,2020年1月爆发新冠疫情,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减免了租户疫情期间部分租金。

法院判决结果:两被告共同向揭某支付2023-2024年度租金31896元(按购房款4%计算),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驳回揭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业主和开发商的"租金拉锯战",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的三大"隐形炸弹",尤其对商铺开发商和运营商敲响警钟:

第一,别让"少数协议"引爆"群体矛盾"
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与34.6%业主签订《补充协议》,提高租金计算标准,但法院认为这损害了65.4%未签约业主的利益。产权式商铺就像"拼图",少一块就影响整体价值。企业若在运营中搞"区别对待",极易引发群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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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疫情不是"甩锅"借口,但可合法减压
法院认定新冠疫情属于"情势变更",将原合同7%的租金比例降至4%。但注意!法院没有直接免除责任,而是基于"公平原则"调整。企业若简单以疫情为由停付租金,反而会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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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租承诺"是把双刃剑
咸宁某甲有限公司虽未直接签委托合同,但因销售时承诺"保租",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开发商为卖房打出"8%高回报"广告,结果自己成了"兜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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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合同里"每日万分之三滞纳金"看似很小,但年化高达10.95%,远超LPR的3.45%。法院直接砍掉70%!企业签合同时,违约金别贪高,超过LPR4倍(约13.8%)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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