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细节疏忽企业将损失部分罚息收益 - 麻城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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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5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邱某、刘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1日,两人向湖北麻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该贷款为共有债务,由他们共同偿还。同日,两人又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承诺若贷款到期未还,公司可处置抵押物。2015年2月13日,两人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用位于麻城市某镇某东的房屋(房权证号:麻城某甲店字第2**4号,抵押权证号:麻城某乙店字第15022号)为借款提供担保。同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9万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8.87%。2015年2月16日,公司向邱某发放29万元贷款,借款凭证载明年利率10.644%,借款到期日2018年2月16日,邱某在凭证上签名确认。两人按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后,他们偿还本金27000元,偿还利息28116.14元,利息结清至2019年5月28日,但剩余本金263000元及2019年5月29日起的利息一直未还。借款合同中未约定罚息利率,公司提交的贷款明细表显示罚息利率为13.8372%。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邱某、刘某在10日内偿还公司本金263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8372%计算);若两人不还钱,公司有权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公司要求按15.966%计算罚息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企业借款合同中,利率和罚息必须写得清清楚楚,否则打官司时可能少赚利息,甚至白忙活一场。法院为啥只支持了部分罚息呢?因为合同里没写罚息规则,公司只能靠事后补的贷款明细表来证明,结果法院按法律规定打了“折扣”——期内利息10.644%,罚息本可加收30%-50%,但公司主张的15.966%(相当于加收50%)被认定为太高,最终只按13.8372%(加收约30%)判了。更关键的是,借款凭证上邱某签名确认的10.644%利率,直接推翻了合同里写的8.87%,说明“白纸黑字签字”比口头约定管用得多!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签合同时漏了个小洞,最后却让钱从洞里漏走了。别以为“反正能还上就行”,日常经营中稍不注意,就可能掉进这些坑:
- 利率和罚息必须“写死”在合同里:合同里只写“按年利率8.87%”太模糊,万一放款时变了(比如凭证写成10.644%),法院会以最后签字确认的为准。罚息更得标清楚——比如“逾期加收30%”,别等出事了再拿内部表格证明,法院可能不认。
- 抵押担保不是签了字就完事:邱某、刘某用房子做担保,但关键是办了抵押登记!没登记的话,就算合同写了“优先受偿”,房子也可能被别人抢走。记住:去房管局登记是“最后一道保险”,千万别省这一步。
- 罚息别乱加,守住法律底线:国家规定罚息最多只能在期内利息上加50%,超了法院直接砍掉。比如本案,公司主张15.966%被驳回,就因为算出来超了法定范围。企业收罚息时,先查查《民法典》第676条,别为多收点利息反而输官司。
- 所有动作留证据:公司赢在保留了借款凭证、抵押登记证这些“铁证”。企业平时发贷款、收利息,一定要让对方签字确认,还款记录也要存电子档+纸质档,避免“他说还了,你说没还”的扯皮。
一句话总结:合同条款宁可啰嗦,不能含糊;抵押必须登记,证据随时备份。企业借钱出去或借入资金时,花10分钟把数字、规则写明白,远比事后花10个月打官司划算。下次签借款合同前,不妨多问一句:“这条如果闹到法院,法官能一眼看懂吗?”——答案要是“不能”,赶紧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