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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随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随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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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303民初63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武汉某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在随州交投金科府项目1#地块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湖北交投某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某己公司")作为业主,将工程总承包给江苏某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在工程已开始施工后,某戊公司向某丁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承接项目系交投某己公司直接指定,合同内容与某丁公司无关,所有责任由某戊公司承担。随后,某戊公司与某丁公司补签了《交投金科府项目1#地块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某戊公司完成桩基工程并验收合格,申报工程造价3523606.94元,某丁公司已支付2136786.82元,尚欠1386820.12元。经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存在两种计算结果:基于分包合同单价计算为3313460.48元,基于总包合同单价计算为2688162.0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函》有效,免除了某丁公司的付款责任;交投某己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某戊公司承担责任;采纳分包合同单价计算的鉴定结果。最终判决:

  1. 交投某己公司向某戊公司支付工程款1176673.66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每日0.3‰计算);
  2. 交投某己公司支付鉴定费28160元;
  3. 驳回某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同、优先受偿权等)。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当总包方仅为"名义签约方",实际由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时,实际施工人可绕过总包方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为什么这个案例值得企业警惕?

本案中,某戊公司本与某丁公司签订合同,却因一纸《承诺函》让某丁公司全身而退,最终由发包人交投某己公司直接"买单"。关键原因在于:

  1. 《承诺函》成为"免责金牌":某戊公司主动承诺"合同与某丁公司无关",法院据此认定某丁公司仅为名义签约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2. 发包人"明知且认可"实际施工:交投某己公司直接接收某戊公司的《现场收方申请》并签字确认,等于默认某戊公司是实际施工人;
  3. 证据链锁定责任归属:某丁公司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桩基款后立即转付某戊公司,形成完整付款证据链。

企业必须规避的3大风险

风险一:总包方"背锅"风险

风险二:分包方"钱货两空"风险

风险三:发包人"甩锅失败"风险

特别提醒:

  1. "承诺函"是双刃剑:某戊公司本想换取进场资格,却因此失去向总包方追索的权利。企业出具此类文件前必须经律师审核;
  2. 结算确认是生死线:某戊公司2022年7月发《结算承诺书》催款却未获回应,导致利息损失。建议:每月固定日期书面确认工程量,超15日未回复即视为认可;
  3. 鉴定费可转嫁:本案中某戊公司垫付2.8万元鉴定费最终由发包人承担。合同中应明确"争议导致的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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