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错误导致电费少付企业仍需补缴 - 恩施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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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10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1年3月10日,恩施某电力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电力公司向木业公司供电。合同约定计量方式采用高供高计计量,变压器容量为630KVA,电压变比为1000/100V,电流变比10/5A,综合倍率为200。
2011年3月16日,电力公司为木业公司安装了用电配电设备。
2016年11月,电力公司按国家政策对木业公司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但电力公司营销系统在实施过程中自动调整了互感器的实际使用倍率,将倍率从1000倍错误地变成了200倍,导致少收了木业公司的电费。
2024年2月,电力公司在合同续签专项工作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经计算,自2016年11月至2024年3月,木业公司少交了约440万元的电费。
2024年3月1日,电力公司向木业公司出具了《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指出电表计算倍率应为1000倍。
2024年4月7日,电力公司向木业公司发送《关于结算电费的告知函》,要求补交电费。木业公司拒绝签收该告知函。
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自2016年11月起至2024年7月11日,漏计电量为4855296千瓦时,漏计电费为4264028.71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恩施市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需向恩施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的漏计电费4264028.71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用由木业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案子可能会疑惑:"电费少交是电力公司自己系统出的错,我又不是故意的,凭什么要我补交?"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即使企业对计量错误没有过错,只要获得了不当利益,就可能需要全额返还。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是:企业不能因为"占了便宜"而心存侥幸,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不看是否有意,只看结果是否公平。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少收了你钱,你明知价格不对却不说,事后超市发现要求补款,你同样需要支付。
对企业特别重要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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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核对关键数据,别等"秋后算账"
本案中,木业公司连续7年少交了4倍的电费,却从未发现异常。企业应建立月度核查机制,重点检查:- 电费、水费等公用事业费用是否与设备容量匹配
- 服务费、租金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 定期要求对方提供费用明细,就像查自己的银行卡流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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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低价要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
如果发现某项费用突然比同行低很多,或者比往年明显减少,要主动询问原因。本案中,如果木业公司发现电费突然降了80%,及时与电力公司核对,2016年就能解决问题,不至于累积7年欠下400多万。 -
"我没做错"不是挡箭牌
很多企业认为"我又没偷没抢,凭什么补钱",但法律上这叫"无过错责任"。就像你借了朋友车,不小心刮了漆,即使不是故意的也要赔偿。企业经营中,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要格外小心,及时留存沟通记录。 -
收到异议别回避,拖延只会雪球越滚越大
本案中,木业公司在2024年3月收到《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后选择拒绝签收,结果导致诉讼。正确做法是:- 收到异议通知后72小时内书面回应
- 要求对方提供详细计算依据
- 协商分期补缴等解决方案,避免一次性支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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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等于责任消失
木业公司辩称"2011年签的合同2013年就到期了",但法院指出:合同虽到期,但双方实际履行形成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企业要注意,只要持续使用服务,原合同核心条款(如计价方式)仍有效。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把"没签新合同"当作不补缴的理由,但法律更看重"实际行为"。就像你租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住,房东没赶你走,就默认按原条件续租。电费、物业费等持续性服务更是如此,不能因合同到期就认为可以少交钱。
作为企业,与其等对方发现错误后追讨,不如主动建立"费用健康检查"制度:
- 每季度比对1次关键费用与行业平均水平
- 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做1次计量设备校验
- 在财务系统设置"异常波动预警"(如费用降幅超20%自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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