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他人占用开发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老河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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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3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0年1月3日,原告张某与老河口某发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认购书载明:原告认购的房屋为花园小区2号楼南栋1单元2层西户住房一套,面积125平方米,单价为1715元/㎡;门面房位于2号楼南栋面朝南自西往东第2、3、8、9、10号,面积共计264.84㎡,单价6500元/㎡。住宅和门面房价款合计为1935835元。原告应交付定金50000元。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老河口某发经贸有限公司)应在2010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在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张某即于2009年12月23日向老河口某发经贸有限公司交纳定金5万元(以其父亲名义代交)。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又先后向老河口某发经贸有限公司交纳购房款,共交纳定金和购房款191万元。
因老河口某发经贸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交付房屋,2013年3月4日,原告前往该公司讨要说法,经协调,老河口某发经贸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杨某江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本公司与张某所签房屋出售协议,因种种因素导致晚期交房。为尽快交付房屋,本公司承诺自今日起8个月内交付房屋,房号2号楼自西向东第2、3、8、9、10号,决不一房二售。"
2013年4月20日,原告张某又向老河口某发经贸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要求将门面房产权分别登记在刘某强、付某俊、张某玉、张某云等人名下。
另查明:本案诉争的花园路农贸大市场2#楼于2010年4月12日主体封顶完成。该房屋虽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但2014年12月11日在老河口市房管局办理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产总证。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老河口某发有限公司。本案起诉前,被告已将合同约定的住宅房1套交付给了原告,5间门面房因被案外人张某海占用未能交付。为履行门面房交付义务,被告曾于2014年对案外人张某海提起诉讼,要求腾退房屋,但该请求被判决驳回。后经多次诉讼和执行,被告已于2018年6月5日向原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5间门面房。
又查明:老河口某发经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变更为老河口某发有限公司,2012年2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某江变更为杨某琰。
还查明:2014年5月27日,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花园路349号花园路农贸市场大门以东17间门面房月租金的价值进行了价格认证,2#门面房月租金为700元/月;3#、8#、9#、10#门面房月租金均为600元/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书;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23200元;3、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即使因为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房,开发商仍需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想:"房子被别人占着,又不是我的错,为什么要我赔钱?"但法律上不是这么认定的。在这个案例中,老河口某发有限公司因为案外人张某海占用了房屋,无法按时交房,但法院仍然判决公司要向张某支付近22万元的违约金。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张某是和老河口某发有限公司签的合同,不是和占用房屋的张某海签的合同。作为合同一方,老河口某发有限公司有义务确保房屋能够顺利交付。即使房屋被他人占用,这也是公司应该解决的问题,不能把这个风险转嫁给购房者。
此外,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几个重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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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占用"不是免责理由: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可能的风险,特别是房屋是否存在被他人占用的情况。如果明知有风险还签约,事后不能以此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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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义务很重要:老河口某发有限公司曾主张张某逾期付款,但因为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张某主体楼已经封顶(即付款时间点),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企业在合同履行中,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催告的证据,比如发函、短信、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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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不一定能变更合同:虽然公司后来出具了"8个月内交房"的承诺书,但法院认为这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能改变原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企业如果想变更合同内容,必须与对方达成明确一致,不能单方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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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要规范:张某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多人名下,法院认为这涉嫌避税,不予支持。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如实申报,不要配合客户进行可能涉及避税的操作。
给企业的建议:
- 签约前做好尽职调查,确认房屋无权利瑕疵和占用情况;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方原因导致违约的处理方式;
- 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通知对方重要事项并保留证据;
- 如遇无法按时交房的情况,应主动与购房者协商,避免矛盾激化;
- 办理产权登记时严格按实际交易情况操作,不参与任何可能涉及避税的行为。
记住: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了,履约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埋下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应当把合同管理贯穿交易全过程,而不是等到出问题才想办法。这样既能保护企业自身权益,也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