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交易中员工签收货物被认可,企业需规范收货管理-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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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237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合肥肥东某来钢材经营部从事钢材销售,安徽华某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多次向其购买钢材。2017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17年7月28日,安徽华某有限公司未付货款354139元。之后,安徽华某有限公司陆续支付货款300000元,下欠54139元未予支付。
合肥肥东某来钢材经营部先后于2017年8月30日、9月4日、9月7日、9月12日四次销售钢材,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为徐某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仅支持安徽华某有限公司支付54139元货款及利息,认为徐某衡签收的四张送货单(合计154580元)因无法证明徐某衡与公司关系,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查明:此前交易中徐某衡长期代表安徽华某有限公司签收货物,且公司财务人员张某晴在微信对账中明确确认了欠款总额。最终改判安徽华某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8719元及利息。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规范“收货人管理”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笔糊涂账”,实则暴露企业最容易忽视的漏洞:员工签收货物时未明确授权,事后却想“不认账”。
为什么企业会败诉?
- 交易习惯成了“铁证”:
徐某衡此前长期代表安徽华某有限公司签收钢材(包括与厂长杨某成共同签收),公司从未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只要企业长期默认某员工收货,法律就推定该员工有“表见代理权”——卖方完全有理由相信他能代表公司。 - 对账环节埋下“大雷”:
安徽华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张某晴在微信中亲口确认:“欠款258719元对吗”,还详细核对了付款明细。这种诉讼前的对账确认,比事后找理由抵赖更有法律效力。 - 企业“举证不能”直接输官司:
二审法院要求安徽华某有限公司说明徐某衡、张某晴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拒不提供。企业否认员工身份却拿不出证据,法院只能采信对方主张——这是企业败诉的根本原因。
企业必须做到的3件事:
✅ 规范收货流程:
所有收货人必须持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送货单上注明“已获安徽华某有限公司授权”。拒绝仅有个人签名的收货单!
✅ 对账必须“双确认”:
财务人员对账时,需同步留存书面《对账确认函》(加盖公司公章),避免仅用微信口头确认。聊天记录一旦被删,企业将百口莫辩。
✅ 员工离职立即“断联”:
员工离职后,应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自X月X日起,原员工徐某衡不再代表我司签收货物”。否则,他签的单子你照样要付钱!
关键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送货单没盖章就不算数”,这是致命误区!
法律看重的是实际交易行为:如果你长期接受某员工收货、从未反对,还拿着他签的单子去对账付款——法院就会认定“你默认他有权代表公司”。
四、专业护航,防患未然
类似合肥肥东某来钢材经营部的纠纷,每年在全国发生超10万起。企业若因收货管理混乱导致败诉,轻则多付几十万货款,重则被认定“恶意拖欠”面临失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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