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支付版权费后仍需单独确认歌曲授权-马鞍山著作权侵权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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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19)皖05民初13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北京某浩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9部音乐电视作品(包括《那时的光》《远走高飞》等)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7年10月,北京某浩公司与重庆某隆公司签订协议,将这些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永久转让给重庆某隆公司。2018年11月,公证人员在当涂县某KTV的包间内发现,该店未经许可播放了上述9部作品,且经比对,播放内容与登记作品完全一致。
法院判决当涂县某KTV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歌曲),并赔偿重庆某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700元,同时驳回了重庆某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别以为交了“版权费”就万事大吉!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当涂县某KTV以为自己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了版权费,就能随便播放所有歌曲,结果栽了跟头。法院明确指出——交了集体管理费≠自动获得所有歌曲授权。原因有两点:
- 集体管理协会的许可范围有限:协会的收费许可只覆盖他们明确授权的作品,而涉案的9首歌根本不在这个名单里。就像你交了小区物业费,不代表能随便进邻居家一样,KTV必须单独确认每首歌是否被授权。
- “用了再说”代价很高:该店辩称“歌曲点播率低,损失很小”,但法院仍判赔2700元。现实中,一旦被起诉,企业不仅要赔钱,还要花时间应诉,甚至影响生意口碑。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定期“查歌单”:KTV、酒吧等场所每季度核对一次点播系统里的歌曲清单,要求供应商提供每首歌的授权证明(比如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转让协议),别只看协会发票就完事。
- 警惕“空壳维权公司”:像本案中,有些公司专门低价收购冷门歌曲版权,再起诉KTV索赔。如果你发现某首歌从未听过却被告侵权,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核实真伪,避免被“钓鱼维权”。
- 保留使用记录:万一被起诉,能证明“这首歌点播极少”可能降低赔偿额(本案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所以日常经营中保存点播数据很关键。
小结:版权不是“一揽子买卖”,企业必须把歌曲授权当成“进货检查”——没授权的歌,坚决不下架!否则轻则赔钱,重则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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