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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中 决算条款 不能成为拖延支付的借口-新郑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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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7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6月1日,《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标通知书》记载:"项目名称:新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新郑市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所需全程设计辅导咨询项目;采购人:新郑文旅局;采购方式:询价;开标时间:2021-05-28 09:30;成交单位:北京某院有限公司;成交报价1490000元;服务期: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完成"。
2021年7月14日,新郑文旅局与北京某院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总额1490000元,分四期支付。其中尾款596000元(40%)约定在"2022年省文化和旅游厅验收通过,经双方决算后十日内支付"。
北京某院有限公司完成服务后,2022年12月30日,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新郑市成功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新郑文旅局仅支付前两期款项596000元,剩余894000元未付。北京某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新郑文旅局辩称:北京某院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需"决算后支付",但双方未进行决算;违约金标准过高。

法院判决结果

  1. 新郑文旅局向北京某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894000元;
  2. 违约金按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日千分之一的过高违约金主张;
  3. 案件受理费由新郑文旅局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决算条款"不是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本案中,新郑文旅局以"未决算"为由拒付尾款,但法院认为:

2. 政府采购中"服务效果"比"过程痕迹"更重要

新郑文旅局辩称"创建成功主要靠本地资源,非咨询服务",但法院未采纳。关键点在于:

3. 违约金约定"越高越好"是误区

北京某院有限公司主张日千分之一(年化36.5%)的违约金,但法院直接调低至LPR(目前约3.45%)。原因很现实:

企业实操提醒
本案给所有服务型企业敲响警钟——政府项目付款周期长、流程复杂,但合同漏洞会让企业"赢了验收却拿不到钱"。务必做到三点:
1️⃣ 合同条款"傻瓜式"明确:避免"决算""验收"等模糊词,直接绑定官方文件(如"以文旅厅发文编号XX为准");
2️⃣ 阶段性成果即时确认:每次服务后要求客户书面签收,不要等到项目结束再补手续;
3️⃣ 尾款支付与结果强绑定:将40%尾款改为"验收通过后X日内支付",删除"决算"等可被滥用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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