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也要付钱?事实服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新郑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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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97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8月23日,某新郑市分公司向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交《关于春节期间帮扶处理中心处理邮件费用的请示》,写明:2021年2月1日至10日期间(春节),因邮件量激增需加派人手,按0.27元/件标准结算,产生费用5.4万元。同日,该公司又提交《关于洪水及疫情期间帮扶处理中心处理邮件费用的请示》,称2021年7月20日至8月10日(洪水及疫情期间),因邮件积压和人员隔离需增援,同样按0.27元/件结算,产生费用6.4万元。
此前,另一起案件已判决北某公司需向某公司支付这11.8万元服务费(因实际服务由某公司提供)。但北某公司认为费用应由某新郑市分公司承担,故起诉要求其付款。
法院判决:某新郑市分公司需向北某公司支付11.8万元服务费及利息(自2024年11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驳回其他诉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口头约定和事实履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你以为"没签合同就能赖账"?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某新郑市分公司辩称"没和北某公司签合同,不关我事",但法院直接戳破谎言:
- 内部文件就是"催命符"——分公司自己写的两份《请示》白纸黑字写明"要付钱",还报给上级审批,等于亲手承认债务。
- 事实合作比合同更重要——虽然没签书面协议,但分公司在另案中已自认"和北某公司存在服务合作",法院据此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 转包不是挡箭牌——分公司声称"只和北某公司合作,不知其转包给某公司",但法律上,只要最终服务对象是你,你就得付款!
企业风险防范实操建议:
✅ 留痕!留痕!留痕!
- 临时性服务也要签简易确认单(哪怕微信截图),避免像本案中仅靠内部请示"自证其罪"。
- 收到服务方的工作记录、验收单必须归档,别等被告上法庭才喊"没证据"。
✅ 别把"内部流程"当免死金牌
- 给上级打的付款申请、邮件审批,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审批前务必确认:这笔钱该不该我付?有没有合同依据?
✅ 转包必须"三重确认"
- 若将服务转包给第三方(如本案北某公司转包给某公司),必须:
(1)在原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包条款;
(2)要求第三方直接对接你验收;
(3)保留三方签字的结算凭证。
否则,像本案被告一样"两头不认人",最终11.8万元+利息照样得掏!
案例启示:法律保护的是"真实交易",不是"完美合同"。只要企业实际享受了服务、书面确认过费用,哪怕合同是张废纸,法院照样判你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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