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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将承担侵权责任-丹江人格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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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格权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69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5日,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甲方将自身旗下电影项目的影视制作出品资料、明星经纪、影视衍生品、影视IP、宣传片等宣传材料授权给乙方,乙方选择品牌产品与该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进行联动宣传。2022年6月17日,富锶某乙(丹江口)有限公司(乙方)与安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影视剧联合宣发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影《绣春刀2:修罗战场》剧照、海报(图片中包含剧中主演杨某角色剧照),乙方可合理利用剧照结合自身产品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与该电影联动宣传,乙方按照产品自行设计海报并支付费用。随后,富锶某乙(丹江口)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水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含有“绣春刀”字样及杨某的肖像,并在微信公众号“富锶山泉天然水”上发布宣传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绣春刀2:修罗战场》系古装剧,而该公司产品及宣传资料中使用的杨某形象,并非影视剧中杨某的演绎形象。2023年1月5日之后,该公司已停止在产品中使用杨某肖像,并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中的相关宣传文案。

法院判决结果:富锶某乙(丹江口)有限公司需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杨某经济损失6万元及公证费2440元;同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要求召回已售产品等)。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以为签了第三方协议就能随意使用明星肖像?错!超出授权范围照样算侵权,赔钱道歉免不了。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富锶某乙(丹江口)有限公司觉得“我花钱买了电影宣传授权”,就放心大胆地把明星杨某的肖像印在自家水瓶上、发到公众号里。但法院一查发现,协议明明只允许用《绣春刀2》里的古装剧照,结果企业却用了杨某的现代形象照片——这就像你租了辆共享单车,合同规定只能在市区骑,你却开上高速,当然算违约!企业辩解“我有协议”,但法院根本不买账:协议没授权的范围,你用了就是侵权。最终企业不仅要公开道歉,还得赔6万多真金白银。

给企业的风险提示(划重点!):

  1. “有协议”不等于“能乱用”:很多企业以为签了推广合同就万事大吉,却忽略协议里的细节条款。比如本案协议明确限定“只能用古装剧照”,但企业自己P图改成现代形象,直接踩雷。建议:签合同时死磕“使用范围”——照片能不能改?用在包装还是广告?期限多久?白纸黑字写清楚,别让业务部门自己猜。

  2. 第三方授权≠万能盾牌:企业常以为“甲方授权了我,就能随便用”,但明星的肖像权、姓名权只属于明星本人!第三方(比如本案的安徽某某文化传播公司)如果没有明星的单独授权,它给你的“使用权”就是无效的。建议:涉及名人肖像时,务必要求对方提供明星本人的授权书,哪怕多花点钱核实,也比事后赔100万强。

  3. 停止侵权≠免责:本案企业1月就停用了侵权图片,但法院照样判赔6万。为啥?因为侵权期间已经造成损失(比如误导消费者以为明星代言)。建议:发现宣传可能越界,别等对方起诉才收手!立即下架、整改,并主动联系权利人协商,把损失降到最低。

一句话总结:营销省钱可以,但别在肖像权上“省小钱吃大亏”。签协议前问三句:“明星本人同意了吗?协议写清范围了吗?我的用法超纲了吗?” 把好这三关,企业才能远离“赔钱又丢脸”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