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无法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黄梅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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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5)鄂1127民初31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18日,黄梅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黄冈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破产清算,指定湖北某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吴某向管理人申报两笔债权共1064302.77元,其中一笔本金420000元,利息267703.33元。2025年6月21日,管理人通知吴某,仅确认其150000元本金及95608.33元利息为普通债权,对420000元债权不予认定。
吴某主张该420000元是某甲公司的填土工程款,提交了欠条(载明"今欠刘某和吴某工程款420000元,若到期不还则按2分计算利息",有吴某华签字捺印和某甲公司印章)、(2020)鄂1127民初26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吴某华欠吴某工程款420000元)、调查笔录(吴某华认可欠款应为公司债务)以及《建筑施工合同书》《合同书》《公证书》等证据。
查明事实显示,2019年7月17日《建筑施工合同书》由某甲公司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甲方签字人为黄某芬(时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字人为吴某,加盖某乙公司印章。《公证书》载明吴某是某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1日,吴某甲持股60%并任执行董事,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华是吴某甲父亲);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黄某芬(吴某华妻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判决:确认吴某对某甲公司享有420000元本金及267703.33元利息的普通破产债权,但驳回其要求确认为优先债权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核心问题在于:您以为的"工程款优先权"可能根本不存在!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给公司干了工程,就能在公司破产时优先拿到钱。但法院明确告诉我们:只有直接和公司签合同的"承包人"才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像吴某这样的"实际施工人"(即没直接合同关系、通过别人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排队等普通债权清偿。
企业最该警惕的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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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不等于债务转移
吴某华作为实际控制人签字加公司盖章,法院就认定是公司债务。很多老板让亲属或员工以个人名义签合同但盖公司章,以为能逃避责任,结果反而把个人债务变成了公司债务!记住:公司印章一盖,公司就要背锅,不管是谁签的字。 -
转包分包埋雷无数
某甲公司把工程包给某乙公司,吴某只是某乙公司的代理人,结果工程款纠纷直接找上发包方。企业如果允许层层转包(比如让A公司包给B公司再包给C个人),一旦中间环节出问题,最后都要您来擦屁股。破产时,这些"实际施工人"虽然拿不到优先权,但会挤占普通债权池,让您其他债权人分到的钱更少。 -
破产时普通债权清偿率低得吓人
本案中,吴某本以为42万工程款能优先拿回,结果变成普通债权。现实中,破产企业普通债权清偿率往往只有10%-30%,而优先债权能拿到70%以上。相当于您以为的"保底工程款",最后可能连零头都拿不回来!
企业自保3招:
- 签合同时必须"三位一体":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明确约定禁止转包
- 付款时只对合同相对方(本案中应只付给某乙公司),保留付款凭证
- 每季度核查工程现场,发现实际施工人立即叫停,避免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特别提醒建筑、制造等工程密集型企业:别让"帮忙"变"背债"!实际控制人千万别随便以个人名义签公司业务合同,一个手印可能让全家积蓄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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