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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停用失信客户信用卡不构成侵权-黄冈人格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黄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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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格权纠纷
案号:(2024)鄂1102民初53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9日,樊某向中国某银行黄冈分行申请办理中国某银行龙腾白金卡,签署了《中国某银行信用卡电子申请授权书》《中国某银行信用卡电子申请声明及签署专用》《中国某银行信用卡提示函》,对"本人授权贵行在本人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续存期间,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查询本人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方面等情况。"等条款进行了确认。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中国某银行有权依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等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或停止用卡等,并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持卡人;对未能履行合约义务、信用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持卡人,银行有权采取锁定账户、停止账户使用等措施。

后中国某银行黄冈分行向樊某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26****),该卡于2018年1月30日开户。中国某银行黄冈分行提交的调整记录显示,2022年8月10日,樊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黄梅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4日,中国某银行黄冈分行向樊某发送短信,内容为"[某银行]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当前资信状况,现已停用您的全部账户,感谢您对某银行的支持。"

樊某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发卡机构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的贷记卡账户状态为呆账,最后还款日期为2023年5月28日,下欠借款本息为44929元。樊某的信用卡于2023年6月28日逾期,至今仍下欠信用卡透支本息。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银行停用信用卡、报送征信记录的行为符合合约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客户出现资信状况恶化(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时,银行停用其信用卡并报送不良征信记录,是合法行使合同权利,不会构成人格权侵权。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客户信用变差了,我能停了他的服务吗?会不会被告侵权?从这个案例可以学到以下几点防范风险的实用经验:

  1. 合同条款要"提前说清楚"
    银行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申请信用卡时就让客户签署了明确的条款:"银行有权根据资信状况变化停卡"。企业与客户签合同时,一定要把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写清楚,比如"如客户被列入失信名单,我方有权暂停服务"。不要等到出问题才想起来补条款。

  2. 操作必须"有凭有据"
    银行能证明樊某确实在2022年8月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是停卡的硬证据。企业做类似决定时,必须保留好官方证明文件(如法院文书、征信报告等),不能凭"听说"或"感觉"就采取行动。

  3. 通知要"及时又规范"
    银行在停卡前给樊某发了正式短信通知,说明了停卡原因。企业停用客户服务时,一定要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原因,避免口头通知引发纠纷。短信、邮件、正式函件都可以,但必须留痕。

  4. 征信报送要"严格守规矩"
    银行报送征信完全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操作,不是想报就报。企业涉及客户信用信息报送的,必须吃透相关法规,避免因操作不规范惹上大麻烦。

  5. 别怕"正当行使权利"
    很多企业担心停客户业务会被告侵权,其实只要按合同和法律办事,完全不用怕。就像本案中,法院明确支持银行根据客户失信情况停卡的权利。企业要敢于在合法范围内保护自身权益。

特别提醒: 这个案例不仅适用于银行,对所有与客户有长期合同关系的企业都有借鉴意义。比如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被列为失信人,能否停供服务?电商平台发现商家信用异常,能否冻结账户?关键就在于合同有没有约定、操作有没有依据!

很多中小企业吃亏就吃在"合同太简单"和"操作太随意"上。等到被告了才想起来找补,往往为时已晚。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请专业律师把关,日常经营中也要规范操作流程,保留好每一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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