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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追索连带责任 - 长丰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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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3)皖0121民初62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8日,合肥某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收票人中建某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票据金额均为2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1月8日。票面记载"可转让",承兑信息栏记载"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背书人依次为中建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最终持票人为青云谱区某建材商行。

青云谱区某建材商行分别于2022年11月3日和11月18日提示付款,承兑人分别于2022年11月8日和11月18日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为"拒绝签收"。当前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2022年12月26日,青云谱区某建材商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合肥某公司和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律师函,并向中建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书。

2021年12月14日,青云谱区某建材商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湖北某有限公司两次转账,每次转账200000元往来款,合计400000元。湖北某有限公司将案涉两张票据背书转让给青云谱区某建材商行。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合肥某有限公司、中建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青云谱区某建材商行汇票金额4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92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不仅可以找开票公司要钱,还能要求所有前手背书人一起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很多企业以为把票据背书转让出去就"事不关己",结果却因前手问题背上债务,本案中三家被告公司就被判连带支付40万元及利息。

企业必须警惕的5个票据风险点

1. "收票据=收欠条"的错误认知
湖北某公司辩称只收到29万元就转让了40万元票据,但因拿不出转账证据未被法院采信。现实中很多企业收票据时只签个字,不保留交易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就百口莫辩。
防范建议:接收票据时必须同步保留:①交易合同 ②银行转账记录(注明"票据对价款")③收货/服务确认单。就像本案中建材商行用两次20万元转账记录证明了真实交易。

2. 背书转让≠责任解除
中建某公司和湖北某公司以为把票据背书出去就没事了,结果作为前手被追索连带责任。票据法规定:背书人要保证后手能拿到钱,如果票据被拒付,所有前手都是"共同债务人"。
防范建议

3. 拖延追索可能丧失权利
本案持票人在11月8日被拒付后,直到12月26日才发追索通知,间隔近50天。虽然法院这次支持了诉求,但根据票据法:被拒付后3日内必须书面通知前手,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防范建议

4. 出票人"无条件付款"承诺是真责任
合肥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在票据上写明"到期无条件付款",结果真被拒付后成了第一责任人。很多企业开票时随意承诺,到期却因资金紧张拒付,反而引发更大纠纷。
防范建议

5. 电子票据操作要规范
本案中持票人两次提示付款时间不同(11月3日和18日),差点影响权利主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不当会导致"超期提示",直接丧失部分追索权。
防范建议

给企业管理者的实用口诀

收票据,留凭证;
背书前,查信用;
到期日,及时付;
被拒付,三日诉;
前手多,责任连;
规范操作避风险!

特别提醒:2024年新《票据法》实施后,电子票据追索时效已缩短,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掌握最新规则。建议每季度组织财务人员学习票据操作规范,把"票据风险"纳入企业内控重点——毕竟一张40万的票据纠纷,可能让企业多付5万多利息,还搭上时间和商誉损失。记住:票据不是普通欠条,它是有严格法律规则的"金融工具",操作不当就会变成"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