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政府扶贫项目务必直接锁定付款方,避免“中间人”推诿损失-阳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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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我经常遇到企业因合同约定模糊而“踩坑”的案例。今天分享的这个真实判决,特别值得参与政府民生项目的企业警惕——别让“中间人”耽误您的收款! 很多企业以为签了三方协议就高枕无忧,结果村民欠钱、村委会不管,自己白白垫资建房还拿不回钱。下面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例,教您如何提前堵住风险漏洞。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68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摘自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规则改写名称):
2016年5月16日,阳新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确认:由阳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王英镇高山村、泉丰村两个避险解困安置点的建设,房屋造价按成本价核算。
2016年5月18日,阳新县王英镇人民政府(甲方)、阳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和阳新县某王村民委员会(丙方)签订《王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房屋建设部分资金,以中标价格为依据,由镇政府督促阳新县某王村民委员会全额收取,及时支付给阳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于2017年2月28日开工,2019年6月3日竣工验收。2019年5月4日,阳新县某王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补充协议书》,允许村民支付70%房款(20万元)后装修入住,剩余款项一年内付清。
石某、方某、尹某、石某等村民按分配方案入住安置房,但仅支付部分房款。阳新县某王村民委员会只向阳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741万元(仅占总工程款的24.6%)。经核算,涉案房屋建筑面积411.58平方米,村民已付19万元,但按公司审定的878.77元/平方米标准,还欠191,684元未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石某、方某、尹某、石某支付欠款106,337.6元及利息(从起诉日按银行利率计算),但驳回了要求阳新县某王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简单说:村民要还钱,但村委会不用“背锅”。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企业会“钱房两空”?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参与政府项目最常犯的错误——把“中间人”当“保险箱”。阳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为签了三方协议(镇政府+村委会+自己),钱就能稳稳到手。结果呢?村委会收了村民部分房款却拖着不转交,公司只能直接找村民要钱,还因合同漏洞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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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标准被法院砍掉近20%:
公司按878.77元/平方米算账,但法院发现当地同类房屋只要700元/平方米左右,直接按720元/平方米判了。为啥?因为协议里只写“按成本价核算”,没留证据链(比如成本明细、第三方审计报告)。企业垫资建房,最后却因定价模糊少收几十万!
→ 企业教训: 政府项目≠闭眼收钱!必须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计价标准(例如“以XX审计报告为准”),并保留所有成本凭证。别信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为准。 -
村委会“甩手不管”,企业却告不赢连带责任:
公司要求村委会对村民欠款“兜底”,但法院说:三方协议只让村委会“督促收钱”,没写它要“担保还款”。村委会在协议里就是个“传话筒”,钱收不齐不关它事。企业想当然认为“村委会=责任人”,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
→ 企业教训: 别把村委会当“付款方”!要么直接和村民签买卖合同(让村民成为债务人),要么在协议里明确写“村委会对村民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中间环节一断,企业只能自己追债,耗时耗力还可能打折。 -
“先交房后收款”埋下大雷:
村委会允许村民付70%就入住,剩余一年内付清。结果村民住进新房却拖着不给尾款,公司连抵押物都没有(房子已交付)。法院虽支持要钱,但利息从起诉日才起算,企业垫资利息白白损失好几年。
→ 企业教训: 民生项目也要守商业规则!建议:- 交房前收齐全款,或至少保留20%尾款不交房;
- 如果必须分期,要村民提供抵押(如土地承包权质押),并在合同写清“逾期按日收违约金”。
征和律师的实操建议:
政府项目机会大,但风险更高!我们给合作企业的“三不原则”:
- 不签模糊协议:所有付款责任、计价标准必须具体到数字和依据(例:“房款=XX元/㎡,以中标合同附件为准”);
- 不依赖中间人:让最终使用方(村民/企业)直接成为合同债务人,村委会只做见证方;
- 不交房不留尾:验收后立即启动收款,尾款未清前保留房屋控制权(如不给钥匙、不办产权)。
去年有家企业照搬这个教训,参与乡村振兴项目时,坚持让农户签《个人还款承诺书》,并在协议中加了“村委会协助催收不力时,企业有权暂停后续服务”。结果回款率100%,没花一分钱打官司。记住:政策是东风,合同是船舵——风再大,舵歪了也会翻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撰写,专注为企业堵漏洞、省成本。如果您正参与政府合作项目,欢迎私信获取《民生工程合同风险自查清单》(免费版)。法律不复杂,复杂的是没提前想周全!
(注:本文案例已按司法文书规范隐名处理,核心事实与裁判逻辑完整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