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恢复权益-阳新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40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7月15日,某甲公司在履行与湖北某某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与湖北某某建筑公司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将其开发的紫金苑小区4-1-1402号房(起初约定为4-1-1202号)、4-1-1401号房抵偿工程款720960元。之后,某乙公司将收房权利交由其公司项目经理姜某行使。姜某不想要房,与刘某达成以房换取建筑材料商砼协议。
对于4-1-1402号房,刘某先是将该房用于抵偿其对明某汁所负的债务,明某汁在经过姜某、刘某确认的前提下,与某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了网签,但未备案、未过户、也未入住。之后,刘某又将该房违法出租给骆某文,骆某文则依据租赁合同入住该房屋并装修。明某汁与骆某文因此产生纠纷,两级法院在审理双方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认定,明某汁与某甲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明某汁是善意买受人,并确认其为该房所有权人。
对于4-1-1202号,刘某将该房用于抵偿其对柯某贵所负的债务,柯某贵得到收房权利后又将该权利转让给柯某金、王某梅。柯某金、王某梅在柯某贵、姜某的带领下,与某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了网签,但未备案、未过户、也未入住。因某甲公司未向柯某金、王某梅交房,亦未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两级法院在审理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认定,柯某金、王某梅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此外,因刘某未按约定兑现给姜某建筑材料商砼的承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两级法院在审理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认定,双方关于4-1-1402号房、4-1-1202号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姜某享有法定解除权,支持了其解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明某汁与骆某文物权保护纠纷案,柯某金、王某梅与某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姜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上三案所产生的法律文书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根据明某汁的申请,向明某汁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明某汁系4-1-1402号房业主;之后,又根据姜某的申请,向姜某出具《声明》一份,否定明某汁系4-1-1402号房所有权人,同时指出4-1-1402号房、4-1-1202号房系抵债房,其公司未收到刘某、明某汁、柯某金、王某梅四人任何购房款。截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4-1-1402号房由明某汁占有使用,4-1-1202号由姜某占有使用。
姜某在取得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权益后认为,既然其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已被依法解除,故其有权以合同权利为请求权基础,请求两套房屋目前的网签主体与某甲公司一起,配合其将两套诉争房屋恢复原状,即变更网签至其名下。对此各方不能一致意见,故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与某甲公司、明某汁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姜某无权要求他们配合变更网签手续,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姜某自行承担。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道理很简单:合同就像接力棒,交出去后就不再属于你了!
想象一下,你有一张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相当于本案中的房子),你把这张卡送给了朋友刘某,刘某又把卡转送给了他的朋友明某汁。后来你和刘某闹翻了,你起诉法院解除了和刘某的"赠卡协议"。但这时,你能不能直接去找明某汁要回这张卡?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卡已经不在刘某手里了,你只能向刘某索赔损失,而不能要求明某汁把卡还给你。
姜某就是犯了这个错误。他原本从建筑公司拿到了房子的收房权(相当于购物卡),但他把这个权利转给了刘某,刘某又转给了明某汁。当刘某没兑现承诺时,姜某虽然成功解除了和刘某的合同,却错误地认为可以直接让房地产公司和明某汁把房子"还"给他。法院明确指出:合同只约束签合同的双方,姜某和房地产公司、明某汁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所以他们没有义务配合姜某变更网签。
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
权利转让要"干净利落":当你把债权、收房权等权利转让给他人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自转让之日起,原权利人不再享有任何相关权利"。不要像姜某那样只是口头约定,导致权利边界模糊。
-
牢记"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签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如果你是房地产公司,当有人拿着别人和你的合同来要求变更网签时,必须确认这个人是合同的直接相对方。不能因为原债权人说"我们解除了合同"就随意配合,否则可能像本案中的某甲公司一样,前后出具矛盾文件,把自己也卷入纠纷。
-
完善债权转让手续:
- 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保留原件
- 书面通知债务人(如房地产公司)
- 要求各方共同签署确认文件
- 避免出现"一权多转"的情况
-
"抵债房"交易要特别谨慎:
- 最好直接与最终受让人签订合同,减少中间环节
- 如必须通过第三方,应在抵债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向我司主张任何权利"
- 严格审查中间环节的合法性,避免像本案中出现刘某擅自修改收据、一房多转的情况
-
对外文件要前后一致:某甲公司先给明某汁出《证明》确认其为业主,后又给姜某出《声明》否认这一事实,这种矛盾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让企业陷入更大风险。企业对外出具文件时,必须严格审核、保持一致。
征和律师提醒:在商业活动中,权利转让很常见,但转让后原权利人往往会"恋恋不舍"。企业作为权利受让方,一定要确保转让手续完整;作为债务人(如房地产公司),要严格把关权利变更请求。只有厘清权利链条,保留完整证据,才能避免陷入"要不回权益"又"惹上官司"的两难境地。记住:合同不是橡皮泥,不能随意拉扯;权利转让不是儿戏,必须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