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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顺序约定不明致保证人责任范围缩小-颍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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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民再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5日,颍上县某制品有限公司以经营购买原材料为由与建行颍上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向建行颍上支行借款37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5日,借款利率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35基点,逾期罚息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

2022年5月26日,颍上县某制品有限公司与建行颍上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使用颍上县工业园区颍泰路东侧迎宾大道1#楼生产车间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管某、高某与建行颍上支行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自然人保证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无论建行颍上支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建行颍上支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管某、高某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颍上支行均可直接要求管某、高某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管某、高某承诺不会主张建行颍上支行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管某、高某同意建行颍上支行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管某、高某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截止2023年5月17日,结欠借款本金3605309元,利息、罚息合计86640.21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颍上县某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建行颍上支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管某、高某仅对抵押物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错误,撤销了原判决中关于保证人责任范围的部分,改判管某、高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说的是一件很常见的事:企业向银行借钱,既用自己厂房做了抵押,又有个人提供担保。问题是,当企业还不上钱时,银行应该先卖厂房还是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钱?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里没写清楚"先卖厂房还是先找担保人",所以银行必须先卖厂房,卖了不够的部分才能找担保人管某、高某。但再审法院仔细看了合同,发现《自然人保证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银行可以随便选择先卖厂房还是先找担保人",所以一审判错了。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得很清楚:

这就像你向朋友借钱,既把自己的车抵押给他,又让另一个朋友做担保。如果你没说清楚"先卖车还是先找担保人",朋友就必须先卖你的车,不够的才能找担保人要钱。但如果合同里写明了"我可以随便选择",那朋友就能直接找担保人要全部钱。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债权人(如银行):
    签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写上"债权人有权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别用"按法律规定"这种模糊话,要具体写明"可以先找保证人,也可以先处置抵押物"。否则,当企业还不上钱时,你可能只能先折腾着卖抵押物,等卖了不够才能找担保人,大大增加了收不回钱的风险。

  2. 保证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
    签担保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有没有"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的条款。如果有,意味着你可能要为全部债务买单,而不仅仅是抵押物不够的部分。别被"保证人"三个字迷惑,要看清楚自己到底担多大责任。

  3. 借款企业:
    当你既用自己的资产抵押又找人担保时,要清楚不同担保方式的关系。如果想保护担保人(比如你的家人或朋友),可以在合同里约定"先处置抵押物";如果想让银行更愿意放款,可以接受"银行自主选择"的条款,但要让担保人充分知情。

实用建议:

记住:法律上"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本案中,就因为合同里明确写了"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再审法院才改判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看似简单的几个字,可能让企业少损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签合同时多花半小时确认这些细节,远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