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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满未及时退还质保金企业需承担违约责任-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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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民终26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3月16日,颍上某拓公司(甲方)为建设合肥颍上云湖春晓项目,与上海某方公司(乙方)签订消防泵设备买卖合同,向上海某方公司购买含税总价款为121000元的消防泵等设备。合同约定: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即6050元),保修期满(1年)且乙方正常履行保修义务后退回。

上海某方公司提供的到货确认单显示,使用单位于2022年6月11日签章收货。2022年6月13日,上海某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22年6月20日将该发票交付颍上某拓公司授权人员。涉案合同总货款121000元,双方均认可已经支付114950元,剩余6050元质保金未付。

质保期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期满后上海某方公司多次催要质保金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颍上某拓公司支付质保金60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3.65%计算)。颍上某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只涉及6050元的小额质保金,但对企业经营管理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不主动要,我就不用给",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最终不仅要把质保金退还,还得额外支付利息损失。

核心观点: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或维修费用,企业应主动退还质保金,不能以对方未申请为由拒绝支付。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
    本案中,颍上某拓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上海某方公司需"主动申请支付质保金",但实际上合同中"保修期满且乙方正常履行保修义务,并提供对应资料后退回"的约定,并未明确要求供方必须"主动申请"。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质保金退还条件、申请流程、时间节点等必须写得清清楚楚,避免产生歧义。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质保期满后X日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应主动退还质保金;如供方需提供资料,应列明具体资料清单及提交期限"。

  2. 质保期满后要及时处理,不要拖延
    质保期满后,如果企业发现质量问题需要扣款,应立即通知供方并留存证据;如果没有问题,应主动安排退款。本案中颍上某拓公司既未发现质量问题,也未主动退款,最终不仅要退还质保金,还要支付利息损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建议: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质保期满前1个月提醒相关部门检查,期满后15日内完成退款或扣款流程。

  3. 质量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留证据
    本案中颍上某拓公司无法提供上海某方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的证据,导致法院不支持其扣款主张。很多企业在发现质量问题后不及时通知对方,等到质保期过了才想起来,这时再想扣款就难了。

    建议:建立质量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发现问题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保留沟通记录和现场照片,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4. 不要忽视小额款项,小问题可能引发大麻烦
    本案质保金仅6050元,看似不多,但企业拖延不付,最终不仅本金要付,还得多付利息,更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打官司。很多企业对小额款项不太重视,认为"拖一拖就过去了",殊不知这恰恰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区。

    建议: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建立完善的应付账款管理制度。

  5. 合同履行中要保留完整证据链
    本案中上海某方公司能提供交货确认单、发票签收单等完整证据,而颍上某拓公司无法证明对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在商业活动中,"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任何重要环节都要有书面记录。

    建议:合同履行中的关键节点(如交货、验收、维修、催款等)都要有书面凭证,电子数据要及时保存备份。

质保金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企业要认识到,质保金不仅是保障质量的手段,更是合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质保期满后,如无正当理由拖延不退,轻则支付利息损失,重则影响企业信用,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违约。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合同履行和质保金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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