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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被拒付后前手和出票人必须连带付款-无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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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73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27日,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向河北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案涉汇票,票据金额为50万元,可再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5日,票据号为2301146030115****754964721。2020年10月27日,河北中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将该汇票转让给了案外人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将该汇票转让给了无为县某艺建材经营部。无为市某信不锈钢经营部于2021年8月25日向无为县某艺建材经营部提供货物,合同价49.4万元。为此无为县某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8月28日将案涉汇票转让给无为市某信不锈钢经营部。2021年10月25日,无为市某信不锈钢经营部提示付款被拒。拒付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拒付理由: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不足。

法院判决: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某艺建材经营部三家企业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无为市某信不锈钢经营部支付50万元汇票金额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日常经营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隐形炸弹"——商业汇票的风险。很多老板以为把收到的汇票背书转让出去就万事大吉了,但这个判决告诉我们:汇票转让后,你仍然可能被"追债"!

核心问题在哪?

无为市某信不锈钢经营部收到一张50万元的商业汇票后,在到期日提示付款时被拒付(因为出票人账户没钱了)。于是他们把汇票的"前手"(无为县某艺建材经营部)、再前手(河北中某公司)以及出票人(荣某房地产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这三家企业必须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为什么背书转让过的汇票还要承担责任?因为《票据法》有明确规定: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可以找前面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要钱,而且这些人要"一起"负责,不分先后顺序。就像接力赛跑,你虽然把棒交给了下一个人,但如果最后没跑完全程,前面所有选手都得一起受罚。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收汇票=收欠条"的误区要打破
    很多企业以为收到商业汇票就等于收到钱了,实际上这只是"未来的钱"。本案中荣某房地产公司账户没钱,导致50万元汇票变成"废纸"。建议:收到大额商业汇票前,务必查清楚出票人信誉和财务状况,最好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担保付款),而不是企业自己开的商业承兑汇票。

  2. 背书转让≠风险解除
    无为县某艺建材经营部把汇票转让给下家后,以为事不关己,结果照样被追责。记住:你把汇票背书转让给别人,相当于你给这张汇票做了"担保"。如果最终没人付款,持票人可以回头找你要钱。特别提醒:中小企业在贸易中常被大企业用汇票支付,转手时一定要谨慎评估风险。

  3. 基础交易证据必须保存完整
    本案中无为县某艺建材经营部能证明他们转让汇票是因为向无为市某信经营部购买了49.4万元的货物,所以法院认可了票据转让的合法性。但如果拿不出买卖合同、送货单等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取得票据"而失去抗辩权。务必做到:每一张汇票的流转,都要对应真实的货物或服务交易,并保留完整证据链。

实用防范建议:

最后提醒:商业汇票本是便利企业资金周转的好工具,但用不好就会变成"债务接力棒"。特别是当前房地产等行业资金紧张时期,企业更应谨慎对待商业承兑汇票。宁可接受稍低的现金折扣,也不要轻易接收高风险的商业汇票,毕竟"落袋为安"才是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