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照样要付款!员工代表公司交易,公司必须担责-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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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3民初14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2日,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舒城县龙舒西路改造工程。因施工需要,该公司向肥西县花岗镇某厂采购检查井、盖板等水泥制品。2020年11月30日,卫某通过微信与肥西县花岗镇某厂联系采购事宜,并就货物价格达成一致。2020年12月2日,肥西县花岗镇某厂让卫某提供工程名称和公司信息,卫某回复"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舒西路改造工程"。次日,卫某将修改后的《模块砖购销合同》电子版发给肥西县花岗镇某厂,要求"屠老板按合同打字盖章后送过来",但该合同仅有肥西县花岗镇某厂盖章,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始终未签字盖章。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肥西县花岗镇某厂陆续向工地供货9次,均由卫某签字确认送货单,总金额75952元。2021年1月,汤某自称"舒城县龙舒西路汤某"添加肥西县花岗镇某厂微信,提供开票资料并承诺"先付3万"。2021年2月4日,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肥西县花岗镇某厂转账30000元,备注"付检查井款"。2021年5月7日,汤某发送《结算单》称"双方决算金额66732元,已付30000元"。但2022年1月4日,双方仍在继续对账。吴某是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卫某由吴某介绍到项目工作。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肥西县花岗镇某厂货款459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5月27日起按LPR利率1.5倍计算),驳回对吴某、卫某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关键点
1. "没签字=没合同"?大错特错!
本案最危险的误区是: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为合同没盖章就"不算数"。但法院明确指出——只要企业实际收了货、付了钱,买卖关系就成立了!肥西县花岗镇某厂虽然只有单方盖章的合同,但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货后付款、开票、对账,等于用行动认可了合同。很多老板以为"拖着不签合同就能赖账",结果反而把自己坑进去了。
2. 员工微信下单,公司必须买单
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吴某、卫某不是公司员工,不该由公司付款",但法院根据三点直接驳回:
- 吴某是公司自认的"项目负责人"
- 卫某由吴某介绍到项目工作
- 每次供货都由卫某联系、签字
划重点:员工在工作范围内用微信、口头下单,只要公司事后接受货物,就得担责! 建议企业:
✅ 给项目负责人发书面授权书(注明"仅限采购钢材"等范围)
✅ 要求所有供应商必须和公司指定账户结算,避免员工个人收款
3. 结算单不写"最终"二字,可能白算!
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拿着2021年5月的《结算单》说"只剩36732元没付",但法院发现2022年1月双方还在对账,说明这份单子只是"临时对账"。企业对账时务必在文件醒目位置写明:"本结算为最终结果,双方无其他争议",否则对方随时能拿出新证据推翻!
4. 付款备注藏着救命稻草
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时写了"舒城县龙舒西路改造工程付检查井款",这8个字成了证明货款用途的关键证据!很多企业付款只写"货款",一旦纠纷根本说不清是哪笔交易。今后付款必须备注:项目名称+货物类型+合同编号(如无合同则写"无合同采购")。
5. 微信记录就是铁证
本案中,肥西县花岗镇某厂靠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 卫某代表公司采购(回复"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舒西路工程")
- 汤某代表公司对账(发送结算单并承诺付款)
企业必须养成习惯:所有业务沟通保留3年以上,重要对话让对方确认"是否代表公司"(例如发消息:"以上采购是否经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签≠能赖账,员工乱签≠公司免责!企业必须管好"嘴"(口头约定)、"手"(员工授权)、"钱"(付款备注)这三道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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