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购房者断供代偿后可按约解除合同并索赔-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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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778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5月23日,无为某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约公司")与杨某、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二人购买无为市某处商品房,总房款86万元。2019年5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二人支付首付款18万元,剩余68万元通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办理按揭贷款支付。某约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中明确约定:若其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购房者连续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原价收回房产,购房者需承担经济损失并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2019年7月18日,三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某约公司为刘某、杨某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自2020年6月起,二人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2021年10月,银行起诉某约公司及二人,法院判决某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2月2日,某约公司代二人向银行支付695,385.22元。代偿后,二人未向某约公司偿还该款项。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某约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二人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支付86,000元违约金(从应退购房款中扣除)的诉请,但驳回了销售佣金的主张。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购房者断供,开发商遭殃",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风险点:开发商提供按揭担保时,若合同条款设计不到位,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困境。
风险一:担保责任触发后,开发商只能被动"兜底"?
本案中,某约公司作为开发商,为促成销售给购房者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即在房产正式抵押登记前承担保证责任)。当购房者断供时,银行直接要求开发商代偿,开发商不得不先垫付69万余元。但法院之所以支持开发商解除合同,核心在于——合同附件四中白纸黑字写明了"连续三个月断供可解除合同"的条款。
企业行动指南:
- 必须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断供解约条款"。例如:"若购房者逾期还款达X期,开发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购房者需承担代偿款、违约金等损失"。
- 具体量化违约标准:不能笼统说"严重违约",而要写明"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还款"等可操作的标准,避免日后扯皮。
- 同步设计资金回收机制:如本案中,法院允许开发商直接从应退购房款中扣除代偿款和违约金,极大降低了损失。企业应提前在合同中约定"代偿款项自动抵扣购房款"。
风险二:想索赔却"师出无名"?
本案中,某约公司主张购房者赔偿"销售佣金",但因合同未约定,法院直接驳回。这提醒企业:没有白纸黑字的约定,再合理的损失也可能打水漂。
企业行动指南:
- 损失项目必须列明:在合同中明确写清"若因购房者断供导致开发商代偿,购房者需承担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损失"。
- 避免"模糊索赔":如销售佣金、资金占用费等,需在签约时提前约定计算方式(例如"按总房款X%计收"),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 定期检查合同版本:尤其注意补充协议、附件等"容易被忽略的角落",确保担保责任与解约条款无缝衔接。
风险三:以为能"以房抵债",实际却难收回?
本案中,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购房者需配合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但实践中常有购房者拒绝搬离、拒不配合过户。若合同未约定"逾期搬离的每日违约金",开发商可能陷入"赢了官司却收不回房子"的尴尬。
企业行动指南:
- 增加"配合义务"条款: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X日内,购房者必须腾退房屋、配合注销备案,逾期按每日XX元支付占用费"。
- 提前办理预告登记:在签约时即要求购房者配合办理预告登记,避免房屋被另售或抵押,保障后续收回房屋的可行性。
- 留一手"资金卡扣":如本案中,开发商从应退房款中直接扣除代偿款,企业可约定"购房者需预留X%保证金至解押完成"。
最后提醒:
很多企业觉得"购房者断供是小概率事件,合同模板套用就行"。但本案中,正因为某约公司在合同里提前埋好了"安全绳",才在断供发生后快速止损。反之,若合同条款模糊,企业即使代偿百万,也可能因无法解约而陷入"自己垫资买自己房子"的荒诞结局。
关键一句话:担保不是"做慈善",签合同时多写一句"断供解约条款",未来可能少赔一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