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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中约定过高违约金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 荥阳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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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豫0182民初36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4月27日,荥阳某海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与作为买受人的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Y17003290681),主要内容为:刘某购买荥阳市××与××交叉口南侧建海.绿荫半岛三期22幢1单元13层1302号房,总房款800776元,其中首付款160776元,余款64万元通过商业贷款支付。同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应按时向银行交纳月供,如因买受人延期偿还月供,导致银行从出卖人处代扣的,买受人应按扣款额的双倍偿还出卖人”。
2017年6月10日,荥阳某海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刘某作为借款人、中国某银行郑州某西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银行将64万元贷款支付给荥阳某海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支付部分月供后出现逾期,截止2020年10月19日,银行分六笔从荥阳某海置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扣款共计79553.32元用于冲抵刘某欠款。经催要,刘某未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刘某需向荥阳某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9553.32元和违约金1万元(而非合同约定的双倍违约金79553.32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如利息和过高违约金部分)。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担保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开发商追讨代偿款,实则暴露了一个常见陷阱: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约定“天价违约金”反而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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