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料专用章不能用于签订买卖合同-寿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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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422民初4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7年9月22日,胡某为工程建设需要,与寿县某固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就混凝土的标号、价格等作了约定,并注明混凝土单价应根据当月原材料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胡某在合同甲方处加盖“寿县窑口镇居民迁建五保安置点建设项目(二标段)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资料章此章仅作为项目资料使用,不作为材料借款等”印章,在甲方法人委托人处签名,寿县某固有限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寿县某固有限公司按约定向胡某提供混凝土,胡某通过其个人及委托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合计1251430元,剩余混凝土货款未付。
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寿县窑口镇居民迁建五保户安置点建设项目二标段的中标方,胡某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案涉项目工程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
法院最终判决:胡某向寿县某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25元及违约金(以3862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驳回寿县某固有限公司对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欠钱不还”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了一个常见却危险的操作误区:把“项目资料章”当“合同章”用,结果责任全由实际施工人个人扛,企业却不用买单。为什么?因为胡某在合同上盖的章明确写着“仅作为项目资料使用,不作为材料借款等”。法院一看就认定:这章只能用来整理工程图纸、施工日志这类内部文件,根本不能对外签买卖合同!寿县某固有限公司没核实清楚就供货,最终只能找胡某个人要钱,而作为中标单位的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完全不用担责。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双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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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建筑公司(如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工地盖章混乱是“重灾区”!很多项目部为图方便,随便拿个资料章就签合同,结果一旦出事,公司可能被卷入诉讼。本案中,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全身而退,正是因为他们在资料章上白纸黑字写明了“不用于材料借款”。但现实中,许多企业要么没注明用途,要么随便刻个章就发给工地,最后被实际施工人用来赊材料、借钱,公司不得不替人“背锅”。记住:项目章必须“专章专用”——资料章只用于技术文件,合同章必须经公司总部审批才能使用。同时,定期检查项目部用章记录,发现越权使用立即收回,避免给供应商留下“公司认可”的错觉。 -
如果你是材料供应商(如寿县某固有限公司):
别被工地“大帽子”忽悠!胡某自称是项目负责人,盖着带公司名字的章,你可能觉得“稳了”。但本案告诉你:章上写“仅用于资料”,等于提前亮红灯!法院会看实质——你供货时是否核实过胡某的授权书?是否确认过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用这个章签合同?如果没做这一步,就像本案中寿县某固有限公司一样,货送出去了,钱却只能找个人要(胡某可能根本没钱赔)。下次签合同时,务必做到三点:- 查身份: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有权签订材料合同”;
- 看章效:如果对方用项目章,必须确认章上没有“仅用于资料”“不用于经济往来”等限制字样;
- 留证据:供货单让对方公司员工签字(而非仅项目部人员),付款也要求对公账户转账。
一句话总结:章上写“只管资料”,就真的只管资料!企业乱用章=给实际施工人开“无限责任单”,供应商不验章=给自己的货款埋雷。规范用章、谨慎签约,才能避免“货送出去,钱打水漂”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