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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料专用章不能用于签订买卖合同-寿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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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422民初40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7年9月22日,胡某为工程建设需要,与寿县某固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就混凝土的标号、价格等作了约定,并注明混凝土单价应根据当月原材料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胡某在合同甲方处加盖“寿县窑口镇居民迁建五保安置点建设项目(二标段)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资料章此章仅作为项目资料使用,不作为材料借款等”印章,在甲方法人委托人处签名,寿县某固有限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寿县某固有限公司按约定向胡某提供混凝土,胡某通过其个人及委托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合计1251430元,剩余混凝土货款未付。
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寿县窑口镇居民迁建五保户安置点建设项目二标段的中标方,胡某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案涉项目工程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
法院最终判决:胡某向寿县某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25元及违约金(以3862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驳回寿县某固有限公司对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欠钱不还”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了一个常见却危险的操作误区:把“项目资料章”当“合同章”用,结果责任全由实际施工人个人扛,企业却不用买单。为什么?因为胡某在合同上盖的章明确写着“仅作为项目资料使用,不作为材料借款等”。法院一看就认定:这章只能用来整理工程图纸、施工日志这类内部文件,根本不能对外签买卖合同!寿县某固有限公司没核实清楚就供货,最终只能找胡某个人要钱,而作为中标单位的桐城某筑工程有限公司完全不用担责。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双重警钟”:

一句话总结:章上写“只管资料”,就真的只管资料!企业乱用章=给实际施工人开“无限责任单”,供应商不验章=给自己的货款埋雷。规范用章、谨慎签约,才能避免“货送出去,钱打水漂”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