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某格空调”等描述性使用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珠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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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1)粤0402民初2439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珠海某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6369110号“格力”、第6369152号“格力+GREE”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遥控仪器等。该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全球知名的家电企业,“格力”品牌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
天长某祥电子元件厂在天猫网站开设“银祥官方旗舰店”,销售空调遥控器时,商品名称中使用了“格力”文字,商品图片中使用了“格力”文字和“格力+GREE”标识。该厂辩称使用“格力”是为了说明遥控器“适用于某格空调”,属于描述商品性能,且已注明自身品牌“银祥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认定:天长某祥电子元件厂的行为侵犯了珠海某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王某作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在企业财产不足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终判决:
- 天长某祥电子元件厂赔偿珠海某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
- 若该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王某以个人财产补充清偿;
- 驳回珠海某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描述性使用≠安全牌,企业需警惕“隐形侵权”陷阱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在商品描述中注明“适用于XX品牌”,就属于正当的“说明用途”,不会侵犯商标权。但本案恰恰推翻了这种误解!天长某祥电子元件厂坚称自己只是“说遥控器能用在某格空调上”,还特意标了自家品牌“银祥牌”,但法院依然认定其侵权。为什么?
关键原因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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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变“暗示来源”,踩了法律红线
法律允许你说明产品功能(例如“兼容iPhone 15”),但禁止让消费者误以为你是品牌官方合作方。本案中,天长某祥电子元件厂不仅在商品名写“格力遥控器”,还在图片突出使用“格力+GREE”标识——这就像卖手机壳时把苹果logo印得比自己品牌还大,普通消费者很容易以为“这是某格官方配件”。法院明确指出:描述商品适配性时,必须用中性语言(如“适用于某格空调型号KFR-35GW”),绝不能让消费者联想到“品牌授权”或“官方合作”。 -
个人独资企业主别侥幸,债务风险逃不掉
很多小企业主以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就能和家庭财产隔离,但本案中王某虽然不用直接连带赔偿,却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企业赔不起时,用个人房子、存款继续赔)。尤其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规范记账、保持财产独立,否则一旦被认定“企业财产混同个人财产”,法院可能直接判你个人全额赔偿!
企业自查3步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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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写商品描述:
✘ 避免:“正品某格空调遥控器”“官方适配格力”。
✓ 正确:“适用于某格空调型号KFR-35GW(非官方配件)”。
(关键:明确标注“非官方”,写清具体型号,品牌名仅作客观说明) -
绝不触碰商标设计红线:
即使描述适配性,也禁止使用他人商标的字体、颜色、排列方式(如模仿“格力+GREE”的蓝底白字设计)。简单说:文字描述可以有,但视觉上不能让人“一眼认错品牌”。 -
个人独资企业主必做:
- 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严格分开;
-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
- 遇到侵权投诉立即下架商品并自查,切勿像本案被告一样“等法院判再说”——拖延只会扩大赔偿金额!
一句话总结:描述商品适配性不是“免死金牌”,用错方式照样赔钱!企业宣传时牢记:“说功能,不蹭名;标清楚,避混淆”——既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也保住自己的经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