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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混同致法定代表人需担连带责任风险 - 太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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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22民初45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太和县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太和县阮桥镇汪腰村李集、大王自然村2020年一事一议道路硬化工程”,中标价约26.6万元。太和县阮桥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于2021年1月15日验收合格。2021年3月29日,该公司收到政府支付的工程款239303元。4月12日,该公司向王某出具欠条,承诺4月17日前支付该笔工程款,逾期需付30%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等损失。但4月20日,该公司却将239300元转入其法定代表人吴某个人银行账户。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
法院判决:太和县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支付王某工程款239303元及30%违约金;吴某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王某可直接要求吴某个人还钱)。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严防“公私财产混同”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公司赚的钱和个人钱包分不清,结果老板个人要替公司还债! 法院为啥判吴某个人赔钱?关键就两点:

  1. 公司是“一人独资”,但财产没独立:太和县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吴某一个人开的公司(类似“夫妻店”模式),可公司收到工程款后,直接转到吴某私人账户,连个“这是公司钱”的说明都没有。法院一看:公司钱=老板钱,这不就是“混同”吗?
  2. 老板签字变“个人债务”:吴某在欠条上盖公司章,本是代表公司办事,但因财产混同,法院认定他个人也得负责——就像你用自家小店收款码收钱,却把钱全存进个人微信,债主当然能找你本人要!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

简单说:公司不是你的“钱袋子”! 企业主常以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怎么转都行”,但法律只认“规矩”——混同财产,轻则赔钱,重则倾家荡产。从今天起:
✅ 公司收入进对公账户,支出走公司流程;
✅ 个人花销绝不从公司账上走;
✅ 重大合同让专业律师把关。
守好“钱”的边界,才是对企业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