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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后银行可优先受偿-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70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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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8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6年2月2日,李某强、胡某红与某某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某某支行向李某强提供借款49万元,借款期限10年。李某强以其购买的阳新县工业园某村某村龙马御府某幢某层某号房屋提供抵押,贷款年利率在央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如逾期还款,需支付罚息和复利(利率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某某园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保证期限至抵押登记办妥且相关证书交由银行收执之日止。胡某红作为配偶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函》,李某昱签订《个人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某某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发放贷款49万元,并于次日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登记号:阳新县房预兴国字第A**9号)。截至2024年1月17日,李某强已到期未还本金140516.86元、未到期本金129074.66元,欠利息27221.94元、罚息14337.06元、复利3149.23元,合计314299.75元。

法院判决:1. 李某强、胡某红支付某某支行借款本息共计314299.75元(后续利息按合同计算至还清日);2. 某某园公司、李某昱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若李某强、胡某红无法还款,某某支行对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 驳回某某支行关于律师费等费用的请求(因未提供支付凭证)。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抵押预告登记≠高枕无忧,但满足条件后银行仍可优先受偿
很多企业认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就等于拿到了"护身符",其实不然!本案中,房屋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2016年),尚未完成正式抵押登记。按照民法典新规,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房屋已办理首次登记;②预告登记未失效;③登记财产一致,银行就能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法院正是因某某园公司无法证明"房屋未完成首次登记",才支持了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请求。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与防范建议

1. 预告登记只是"起点",不是"终点"

2. "阶段性担保"不等于"永久免责"

3. 证据不全,胜诉也拿不到钱

给非金融企业的特别提醒

如果您是供应商、合作方等非金融机构:

一句话总结:预告登记不是免死金牌,企业必须紧盯"首次登记"完成,保留每一分钱的证据,才能让抵押权真正变成"救命钱"。建议每年委托律师做一次担保资产"体检",避免像本案某某园公司一样,以为担保已结束,结果突然被要求还269万元!

征和律师提示:本文案例中,银行因专业操作保住优先受偿权,但企业日常交易中常因细节疏忽导致损失。防范风险不是"增加成本",而是"避免更大损失"。如需定制担保合同模板或抵押物管理清单,可联系本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免费获取。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公司名称按规范缩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