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转包后为何企业仍被追索材料款?-太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太和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22民初123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5年,发包方太和县民政局和承包方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太和县中心敬老院工程施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发包方太和县旧县镇中心卫生院和承包方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太和县旧县镇中心卫生院综合楼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阮某实际施工。阮某和林某在上述项目工程中系合伙关系。因项目需建筑材料,阮某电话联系太和县某水泵水管经营部送货,双方未签订购销合同。2022年10月20日,经双方结算,林某出具了两张结算单,内容分别为:“结算单旧县卫生院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旧县卫生院项目共从太和县某水泵水管经营部购买建筑材料款327940.00元,已支付0.00元,尚欠327940.00元未支付。林某2022年10月20日”和“结算单敬老院项目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敬老院项目共从太和县某水泵水管经营部购买建筑材料款1054925.5元,已支付100000.00元,尚欠954925.5元未支付。林某2022年10月20日”。阮某向陈某转账合计660900元。后因太和县某水泵水管经营部催要货款未果,提起诉讼。诉讼中,对两张收据进行鉴定,确认“陈某”签名字迹和红色指印均非陈某本人所留。

法院判决结果:阮某和林某需支付太和县某水泵水管经营部货款721965.5元及逾期利息26351.74元;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鉴定费94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核心教训:口头买卖合同埋隐患,转包工程管理松散终惹祸!
很多企业觉得“工程转包出去就没事了”,但这个案子狠狠打了脸。陕西某建设集团明明把工程转包给了阮某,却仍被卷入诉讼,最后不得不掏9400元鉴定费。为什么?关键在于:

  1. 口头协议风险大:双方没签书面合同,仅靠阮某一通电话就送货,导致责任主体模糊。原告清楚知道实际买货人是阮某(而非陕西某建设集团),法院因此认定不构成“表见代理”(即供应商不能把企业拉进来当冤大头)。但企业仍因管理漏洞被拖进官司,白白浪费时间精力。
  2. 付款凭证造假反噬:企业提交的两张“已付款收据”,被鉴定出签名和指印全是假的!这不仅没帮企业减责,反而让法院认定企业不诚信,必须承担9400元鉴定费。
  3. 转包≠甩锅:企业把工程转包后若放任不管,一旦实际施工人(如阮某、林某)拖欠材料款,供应商会本能地“抓大鱼”——先把挂名的总包企业告上法庭。虽然本案最终由实际施工人担责,但企业仍付出了诉讼成本和时间代价。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必须签书面合同,写清“谁买谁付”
    即使供应商催得急,也要补签简单协议。例如:“本项目材料由实际施工方阮某直接采购,付款责任由其承担,与陕西某建设集团无关”。口头说“你找阮经理结账”等于没说,白纸黑字才是护身符。

  2. 付款要留“铁证”,警惕假收据

    • 付款时必须要求对方手写收据,注明“今收到XX项目材料款XX元”,并让收款人按指印。
    • 对大额付款,同步录音录像:“我是陕西某建设集团员工,现代付阮某采购的钢材款XX元,请陈某确认”。
    • 定期核对供应商的送货单、结算单,发现签名异常立即鉴定(本案企业因收据造假倒赔9400元,得不偿失)。
  3. 转包不等于当“甩手掌柜”
    企业转包后要盯紧三点:

    • 主体隔离:在转包合同中明确“所有材料采购由实际施工方独立负责,供应商不得向总包方主张权利”。
    • 过程留痕:要求实际施工方每月提交材料采购清单、付款记录,避免“不知情”被当挡箭牌。
    • 风险预警:若供应商多次催款未果,主动协调实际施工方结算,防止小纠纷演变成大诉讼(本案从2017年拖欠到2023年起诉,企业早介入早止损)。

一句话总结: 工程转包后,企业若放任材料采购“口头化、模糊化”,等于给诉讼埋雷。签好合同、留好证据、管好过程,才能避免当“背锅侠”。(注:文中人名、企业名已按司法实践匿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