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要对债务连担责-南京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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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0)苏0104民初440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4月2日,宁国某阳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钢球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甘肃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铜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合同总价为140万元,包括货款、设计、运输、安装调试等全部费用。宁国某阳有限公司按约提供货物及服务,2017年4月13日,该项目经总包单位及业主单位验收合格,江苏某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发《金川一期设备性能验收表》。2018年3月,江苏某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宁国某阳有限公司发出《询证函》,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尚欠应付账款76.2万元(包括案涉合同及同一项目二期工程),其中案涉合同项下欠款为1.62万元。另查明,神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是江苏某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江苏某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需向宁国某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计算);神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重视“财产独立”证据,否则股东可能“替子公司还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一家公司欠了1.62万元货款,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忽略的“大坑”:当母公司是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时,如果不能证明“两家公司财产各自独立”,母公司就得替子公司还债!
为什么神某节能公司要“背锅”?因为它是江苏某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法院要求它提供证据证明“子公司财产和自己完全分开”时,它拿不出材料。比如,它没提供子公司的独立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或审计报告来证明“钱没混在一起”。结果呢?法律直接推定“财产混同”,母公司必须连带还钱。更关键的是,合同里没写“逾期付款要赔钱”,法院照样判了利息——因为法律规定,欠钱不还就得按银行利率上浮50%赔偿损失,企业不能靠“合同没约定”逃避责任。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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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股东”身份是把双刃剑:很多集团喜欢设全资子公司来隔离风险,但一旦当“唯一股东”,就必须主动证明“财产独立”。否则,就像本案的神某节能公司,子公司欠债1.62万元,母公司莫名其妙背上连带责任。特别提醒: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最容易栽在这个坑里——以为财务规范就安全,但没留证据等于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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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写违约责任”≠不用赔钱:江苏某冶金设计院公司辩称“合同没约定逾期付款损失”,但法院照样判了利息。因为法律规定,欠钱不还本身就是违约,损失按银行利率计算是默认规则。企业签合同时别偷懒:必须明确写清“哪天付钱”“逾期怎么赔”,否则可能多付30%-50%的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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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守住“财产独立”防线(非法律人也能操作):
- 每月对账留痕: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所有资金往来(比如借款、服务费),必须签书面协议+保留银行凭证,避免用个人账户转账。
- 年度审计别省事:子公司每年要单独做财务审计,报告里明确写“财产独立于股东”,并归档保存至少10年(打官司时法院只认这个)。
- 股东决议要规范:母公司决定子公司重大事项(如花钱、借钱),必须开股东会并记录,不能口头指挥——否则法院会怀疑“两家是一家”。
一句话总结:企业搞集团化经营时,别只顾着“分家”,更要学会“划清界限”。财产独立不是“想当然”,而是“拿证据说话”。否则,一个1.62万元的小欠款,就能让母公司陷入连带债务泥潭。赶紧翻出子公司的财务本,今天就补上“独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