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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修理厂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索赔金额需权威评估-淮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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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603民初219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皖P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为宁国市某骏物流有限公司所有。2022年6月22日,宁国市某骏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一份,载明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312480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等内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为此出具保险单。
2022年12月24日5时许,宁国市某骏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余某平驾驶所属的皖PC××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浙江杭州市临安区××镇××村施工场地处发生侧翻,造成皖PC××号车辆受损的单方事故。宁国市某骏物流有限公司为施救车辆支出施救费3000元。
2023年3月6日,某腾评估公司接受余某平委托,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皖PC××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022年12月24日事故中车损失价值共计116815元。
2023年3月11日,宁国市某骏物流有限公司(转让人、甲方)、宁国市某益汽车修理厂(受让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载明案涉车辆已维修恢复好,因甲方没有支付维修费,故将该车辆事故受损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权转让给乙方享有及行使等事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转让债权额(即车辆在事故中实际损失额加施救费)或以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价值加施救费及主张权利的费用;2、甲方承诺在本起事故中,保险公司满足保险条款赔偿范畴等内容。同日,宁国市某骏物流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作出《实物赔付确认书》,载明其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实物赔付”形式完成本次保险事故的车辆赔付。被保险车辆同意前往宁国市某益汽车修理厂维修,车辆修复完毕后,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赔偿责任部分的维修费、施救费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直接支付至维修单位,支付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保险赔偿义务履行完毕等内容。现因宁国市某益汽车修理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协商理赔无果,遂本案诉讼发生。
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某嘉公估淮北分公司对皖PC××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2024年4月18日,某嘉公估淮北分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本次事故皖PC××号车辆损失核定为72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支付评估费7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需在15日内赔偿宁国市某益汽车修理厂车辆损失72300元、施救费1500元;驳回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原索赔的75300元中超出部分)。

三、核心观点:债权转让虽有效,但索赔细节决定成败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企业把向保险公司要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比如修理厂)后,第三方可以直接起诉索赔,但索赔金额必须基于法院认可的权威评估,且费用分摊要合理,否则可能拿不到全额赔偿。 简单说,就是“权利可以转,但钱怎么算得讲证据”。

为什么这么说?来看关键点:

  1. 债权转让有效,修理厂能当原告
    车主(宁国市某骏物流有限公司)把“向保险公司要赔偿”的权利转给了修理厂(宁国市某益汽车修理厂),保险公司一开始不认,说“合同是我和车主签的,你修理厂没资格告我”。但法院说:法律允许这种权利转让,只要不是特殊的人身保险(比如人身意外险),修理厂就能直接告保险公司。这对企业是利好——比如您是维修公司,客户欠您维修费,可以把保险索赔权转给您,您就能省去先找客户要钱、再让客户找保险公司的麻烦。
    风险提示:企业做债权转让时,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像案例中的《债权转让协议》),并让保险公司书面确认(如《实物赔付确认书》)。口头说说可不行!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扯皮,说“我不知道这回事”,您就白忙活了。

  2. 索赔金额不能“自己说了算”,得靠权威评估
    修理厂一开始拿了一份自己找的评估报告(估损11万多元),但保险公司不认,法院最后只采信了诉讼中法院指定的评估(估损7万多元)。为啥?因为自己委托的报告容易被质疑“不够客观”,法院更信任双方共同参与、法院指定的评估。施救费也是——原本索赔3000元,但法院发现这笔钱包含了挂车部分(挂车没在这家保险公司投保),就只判了1500元(只算牵引车部分)。
    风险提示

    • 如果您是修理厂或车主,别急着用单方面评估报告去索赔。先和保险公司协商,如果谈不拢,主动申请法院指定评估,避免后期被砍价。
    • 如果您是保险公司,遇到高额索赔别慌,及时申请重新评估;同时核实施救费等是否包含无关项目(比如挂车、第三方车辆),合理分摊能省下冤枉钱。
    • 所有企业:保留好原始票据和证据链!比如施救费发票要注明“仅含牵引车”,维修清单要详细,否则法院只能“酌定”分摊,您可能吃大亏。
  3. 一句话防坑指南
    债权转让是把双刃剑——用好了能快速回款,用不好反而打官司白花钱。企业平时要养成习惯:签合同时明确“索赔权可转让”,出险后第一时间和保险公司书面确认流程,评估报告优先选双方认可的机构。记住,法院只认“铁证”,不认“我觉得”。

(注:本文案例基于真实判决改编,企业操作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