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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违约未完工企业需赔偿损失并返还价款-无锡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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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0)苏02民终307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8月,江苏华某公司与宁国市华某公司签订《临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1×1000t/d炉烟气净化项目商务合同(代购钢材与制作)》,约定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0日,合同价218万元;同时,江苏华某公司与苏某公司签订《临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1×1000t/d炉烟气净化项目制作安装调试工程》,约定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0日,合同价209万元。

江苏华某公司已向宁国市华某公司支付208万元,向苏某公司支付209万元。2018年1月25日,江苏华某公司通知两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构成严重违约,要求3日内履行完毕。2018年2月7日,三方签订《未完工作量确认单》,确认反应塔、布袋除尘器等十大项工作量未完成。江苏华某公司随后与临沂公司签订合同,由临沂公司完成剩余工作。

一审法院判决苏某公司支付江苏华某公司617161元及违约金,宁国市华某公司支付31万元及违约金,并各自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二审中,江苏华某公司自愿将苏某公司需开具的发票金额变更为722839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支付款项的判决,但调整了发票金额。

三、核心观点:承揽合同违约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重要的道理:签了合同就要按时完成工作,否则不仅拿不到钱,反而要赔钱!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工期晚点没什么大不了",但这个案例中,苏某公司和宁国市华某公司就因为没按期完工,最终不仅要退还已收的工程款,还要额外支付违约金。

为什么企业会面临这样的风险?

  1. 轻视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案例中两公司都以为可以慢慢干,结果拖到2018年2月才确认无法完成。要知道,合同里写的竣工日期不是摆设,而是法律上必须遵守的承诺。

  2. 未及时沟通解决问题:从2017年11月10日到期到2018年1月25日收到解约通知,中间两个多月,两公司都没主动和江苏华某公司沟通工程进度问题。如果早点说明困难,或许能协商延期,而不是直接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3. 未完工部分计算不清:诉讼中苏某公司自己制作的《未完成工作量的确认、计算》与法院认定的金额差距很大。这说明企业平时对工程进度、已完成工作量缺乏详细记录和确认。

  4. 忽视发票义务:虽然工程没完成,但已收的工程款仍需开具相应发票。很多企业以为工程没做完就不开票,实际上只要收了钱,就有开票义务。

企业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1. 重视合同约定的工期:签合同时就要评估自己能否按时完成,不要为了接项目而盲目承诺。如果确实有困难,一定要在工期到期前与对方协商,最好能书面变更合同。

  2. 做好工程进度管理:每周、每月与客户确认工程进度,留存书面记录。如果遇到问题,立即书面告知客户原因和解决方案,而不是等对方来催。

  3. 不要收了钱不干活:这个案例最致命的是,两公司收了全部或大部分工程款却没完成工作。记住:收钱就要办事,否则就是"拿人钱财不替人消灾",法律上叫"不当得利",必须退还。

  4. 及时开具发票:收了工程款就要开票,即使工程没做完。可以按实际完成进度开票,不要等到全部完工才开。本案例中,苏某公司收到209万元却只开了75万元发票,剩下的必须补开。

  5. 违约金条款要谨慎:案例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未交付使用部分的5‰/天",这个标准太高(年化约180%),法院最后调低到年利率24%。签合同时要评估违约金是否合理,过高可能被法院调低,过低则无法弥补损失。

最后提醒企业老板们:在承揽合同中,按时完工不是"应该做"的事,而是"必须做"的事。一旦违约,轻则损失利润,重则倒贴钱赔偿。做好工程管理、及时沟通、规范开票,才能避免"做完工程反而赔钱"的尴尬局面。记住:合同不是废纸,而是法律保障,更是企业经营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