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不得通过资产整合转移被查封财产逃避债务-芜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南陵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0)皖02民再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0年4月,南陵县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件要求整合矿山。2010年7月1日,南某铜矿与南陵县铜某矿业有限公司桥头铜矿签订整合协议,约定整合后双方各占股份50%。2014年8月29日,双方主要以各自的采矿权为出资组建成立了南陵县冲某矿业有限公司。根据南陵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南陵县桥头铜矿和南某铜矿整合项目的说明》,铜某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所包含的采矿区域与南某铜矿的采矿许可证所包含的采矿区域合并成冲某矿业公司的新设矿权,2016年3月10日冲某矿业公司取得该采矿许可证。南某铜矿目前尚存续,并未注销登记。

安徽省南陵县某光铜业有限公司与南某铜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人某光铜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受理该执行案件。2013年6月13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南某铜矿的采矿权予以查封。2016年3月24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南某铜矿的采矿权已整合至冲某矿业公司名下为由,追加冲某矿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16年3月22日,南陵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某铜矿所有的冲某矿业公司的50%采矿权。南陵县铜某矿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判决不得对冲某矿业公司的采矿权采取执行措施;二审维持原判;再审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了铜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法院可以对冲某矿业公司的采矿权采取执行措施。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提示

别把"被查封的财产"玩"失踪",小心债务追到新公司头上!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千万别在财产被法院查封后,通过"资产整合""设立新公司"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否则债务可能"追"到新公司头上!

案件关键点通俗解读:

  1. 查封财产不能"变身"跑路:南某铜矿的采矿权早在2013年就被法院查封了,但它却在2016年偷偷把被查封的采矿权当作"入股资金",和其他公司一起成立了新公司(冲某矿业公司)。法院明确指出:被查封的财产就像被贴了"封条",未经法院同意,企业不能擅自把它变成其他形式"溜走"

  2. "换马甲"不等于债务消失:南某铜矿以为把采矿权"装进"新公司,自己就"干净"了。但法院看穿了这种操作:新公司的采矿权中有一部分就是原来被查封的采矿权"变的身",债务不会因为换个公司名字就消失。就像你欠了钱把房子过户给亲戚,法院照样可以执行这套房子。

  3. 股东不能靠"新公司"挡刀:铜某矿业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股东,以为能以"这是我的财产"为由阻止执行。但法院说:股东只拥有"分红权",不能直接拥有公司财产。你不能用自己的股权当"盾牌",替老公司挡债务

给企业的重要建议:
查封期间,财产"动不得":一旦财产被法院查封,必须老老实实等着处理,千万别想"转移""变卖""入股"等花招。真要处理,必须先获得法院书面同意!

整合重组,债务"甩不掉":企业合并、分立或资产整合时,必须提前处理好债务问题。如果一边欠债一边搞"资产搬家",法院很可能认定这是"逃债",新公司也得背锅。

股东别当"甩手掌柜":作为股东,要清楚自己的权利边界。公司财产不是个人钱包,不能以股东身份随意支配或保护公司财产免于执行

一句话总结:
企业债务就像影子,财产怎么"变身"它都跟着。被查封后搞"资产整合",不但不能躲债,反而可能让新公司一起"背锅"。守法经营、诚信还债,才是企业最安全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