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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不及时支付将被法院强制执行-南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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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0223民初45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南陵县某永建材经营部系经营黄沙、石子、水泥等的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初,南陵县某永建材经营部与中铁某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号ht-2018-zqssd-wzcg-001号《砂石料购销合同》,用于子谦山隧道泄水洞工程,当时市场报价为1,247,821元,实际结算金额按照结算单价和实际交付验收的物资数量计算,结算周期按月结算(当月25日至次月15日)。之后,南陵县某永建材经营部按照上述合同向被告供应了砂石,2018年7月6日,经双方结算,中铁某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向南陵县某永建材经营部出具了一份承诺函,确认欠砂石料款235,112元,承诺2018年7月13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35,112元于泄水洞主体施工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之后,中铁某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0万元,但剩余135,112元一直未付。庭审中,中铁某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工程于2018年9月5日竣工结束。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中铁某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在10日内支付南陵县某永建材经营部材料款135,112元,并驳回了中铁某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方赔偿阻工损失的反诉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直接:企业拖欠货款不付,法院会强制执行;想索赔损失却拿不出证据,法院根本不认账! 看起来简单,但很多企业栽跟头就栽在这两点上。

为什么企业要特别注意?

  1. 拖欠货款=自找麻烦:中铁某四局集团明明签了合同、打了承诺函,却拖着不付余款。结果呢?法院不仅判他们全额付款,还要额外承担诉讼费。现实中,不少企业觉得“拖一拖”能缓解资金压力,但一旦被起诉,不仅要还钱,还可能被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就像判决里说的),甚至影响企业信誉。更别说打官司的时间、精力成本了——这钱省不下,反而花得更多。
  2. 索赔必须有“铁证”:中铁某四局集团反诉说对方阻工造成损失,却只提供了模糊的照片、聊天记录和自己做的损失清单。法院为啥不认?因为这些证据要么证明不了是对方干的,要么像“丁某杰”这种员工证言(和自己公司有利害关系),法院根本不采信。现实中,企业遇到类似纠纷(比如工人堵门、停工索赔),常犯的错是“光说不练”:光口头抱怨,却忘了拍照、录视频、找第三方见证,或者让对方签个书面确认。等打官司时,拿不出真凭实据,再大的损失也只能自己咽下。

企业怎么防风险?3个接地气的建议

一句话总结:做生意,守信用是护身符,留证据是防身术。货款该付就付,纠纷该留证就留证,省下的不仅是官司钱,更是企业的“健康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