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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后实际施工方才是租赁合同责任主体——合肥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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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52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2月23日,安徽虹某有限公司中标庐江县庐枞路改建工程施工2标段。中标后,虹某公司与庐江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0月17日,虹某公司与庐江乐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将工程转包给乐某公司施工。虹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乐某公司还签订了两份《工程劳务合同》。

庐某向法院提交一份收据及一份庐枞路二标人材机统计表2019年1-11月,其中2019年9月3日收据记载:车辆种类"挖机",价格"330",数量"21小时",合价"5110元",交货单位"夏勇欢",该收据上加盖了材料专用章,且有王某等人签字。统计表上记载庐某提供挖机的月份及挖机费用与上述收据上记载的一致,且有王某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定,庐江乐某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庐某租赁费,安徽虹某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支付租赁费的义务。法院判决庐江乐某有限公司支付庐某挖机租赁费5110元及自2020年9月1日起的利息,驳回庐某对安徽虹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看似简单的5110元挖机租赁费纠纷,却给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老板以为,只要工程是某大公司中标的,出了问题就找这家大公司要钱。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事情没那么简单!

关键问题在哪?
庐某提供了挖机服务,但到底是给谁干活的?表面上看是虹某公司中标的工程,但实际干活的是乐某公司。虹某公司辩称:"工程已经转包给乐某公司了,和我们没关系。"乐某公司则说:"我们和庐某也没签合同,不欠他钱。"

法院是怎么看的?
法院发现了一个关键证据:收据上有王某的签字。通过调查,王某是乐某公司派驻到工地的人员,工资是由虹某公司代发(因为乐某公司委托虹某公司发工资)。所以,王某签字代表的是乐某公司,而不是虹某公司。也就是说,庐某实际上是跟乐某公司发生了租赁关系,不是跟虹某公司。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谁干活谁付钱"原则要牢记
    很多企业看到大公司承建的工程,就以为找大公司要钱更保险。但法院认的是"谁实际使用了你的服务/设备"。就像你把挖机租出去,结果发现是A公司在用,但合同是跟B公司签的,这时候找B公司要钱就可能碰壁。所以,提供服务前一定要搞清楚:到底谁是"金主爸爸"?

  2. 签字盖章要"认准人"
    案例中,王某在收据上签字,但他是代表谁?如果签字人身份不明,后期维权会很麻烦。企业应该:

    • 要求对方提供授权文件,证明签字人有权代表公司
    • 在合同或单据上明确写明"甲方:XX公司"
    • 避免只有个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的情况
  3. 转包工程不是"甩手掌柜"
    虹某公司虽然胜诉了,但法院明确指出它的转包行为是违法的(工程不得转包是法律规定)。作为中标方,如果把工程一转了之,后续可能出现:

    • 实际施工方跑路,供应商找中标方要钱
    • 工程质量出问题,中标方要背锅
      所以,转包后仍要管好现场,定期检查实际施工情况。
  4. 证据收集要"留一手"
    庐某能赢官司,关键是有王某签字的收据。企业平时要注意:

    • 保留服务/供货过程中的所有单据(不要以为小额交易就不重要)
    • 每次送货、施工都要有对方人员签字确认
    • 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确认交易细节(比如"王经理,这是今天挖机工作的21小时,合计5110元,请确认")
  5. 别被"大牌子"迷惑
    工地挂的是虹某公司的牌子,但实际可能是乐某公司在干。企业要养成习惯:

    • 主动询问"具体是哪个公司负责这个项目?"
    • 查看现场管理架构图(正规工地都会公示)
    • 要求对方提供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一句话总结: 你以为你在给"大公司"干活,可能实际是给"小公司"打工。签合同前多问一句"谁付钱",干活时多留一份证据,能省去后续90%的麻烦!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法律只保护有证据证明的交易关系。企业无论大小,都要养成"认准合同主体、规范签字流程、保留交易痕迹"的好习惯,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占据主动,避免"干活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