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挂靠经营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庐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48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5月25日8时许,何某驾驶皖A×××××号"江淮"牌轻型货车,在庐江县古城社区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某处,会车超速行驶,与对向由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没有靠边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被送往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开放性),左肱骨上端骨折,左侧骨盆骨折,左侧第11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伤,脑术后,左内踝骨折等。共住院34天,共用去医疗费76423.92元。平安保险庐江公司垫付10000元,何某垫付23000元。何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安徽庐某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该车在平安保险庐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20年3月27日,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第二次取内固定误工期为40日,护理期为20日,营养期为20日,后续治疗费15000元。徐某支付鉴定费3000元。经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鉴定,徐某电动车损失1200元。徐某系常年从事瓦工的农村居民。
法院最终判决:平安保险庐江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某111200元;何某赔偿徐某76281.28元,安徽庐某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挂靠经营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挂靠单位声称"未收取费用",也无法逃脱法律责任。
在日常经营中,许多运输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允许个人车主将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认为"只是挂个名"、"不参与实际运营"就不用担责。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挂靠关系一旦形成,被挂靠单位就必须为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兜底"。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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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要谨慎:不要轻易接受车辆挂靠。如果确需开展挂靠业务,必须签订详细的挂靠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为挂靠车辆购买足额商业保险(不只是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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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不能松:即使车辆是挂靠的,企业也要定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员资质和安全培训记录。本案中何某"超速行驶"、"会车未减速",如果企业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可能提前发现并制止这类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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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留要全面:当发生事故时,要第一时间收集保存证据。比如本案中徐某主张的200元施救费,因缺乏充分证据未被支持。同样,企业也要保留好车辆检验记录、驾驶员培训证明等,这些都可能在诉讼中成为免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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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要精算:法院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的认定非常严格。本案中徐某误工期从一审认定的140天调整为二审的306天,误工费标准也从服务业标准调整为农林牧副渔标准。企业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严格按法律规定计算,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赔偿金额被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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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信"不收费"借口:安徽庐某有限公司辩称"仅是车辆挂靠单位,未收取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费用",但法院依然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没收费"就可以免责。
很多企业负责人常问:"我只是让别人挂靠,又没参与运营,为什么要我赔钱?"答案很简单:法律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次交通事故可能让企业多年经营成果化为乌有。与其事后被动赔偿,不如事前主动防范:规范挂靠管理、加强安全监管、购买足额保险。记住,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企业只有把风险防控做在前面,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