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证延迟取得不必然导致违约责任-庐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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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25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吴某、朱某与庐江县某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朱某购买庐城镇泥河路136号阳光水岸19#幢1001号房,庐江县某发置业有限公司应在2019年6月28日前,将经验收合格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后,吴某、朱某如期办理了收房手续。2019年9月23日,阳光水岸相关项目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吴某、朱某要求庐江县某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4454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件事:开发商如果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延迟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房屋本身质量合格、能正常入住,不一定就要赔钱给购房者。法院认为,庐江县某发置业有限公司虽然没在2019年6月28日前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房子早在2019年4月就通过了竣工验收,质量没问题,购房者收房时也没发现安全隐患。而且,许可证延迟发放主要是因为开发商代建的公共设施(比如抗旱渠景观)需要多个部门联合验收,时间较长,责任不在开发商。最重要的是,购房者实际没损失——房子能住、能办房产证,所以法院没支持违约金诉求。
对企业特别重要的风险提示:
- 合同条款别“埋雷”:很多企业签合同时,习惯把“取得规划许可证”作为交房硬性条件,却忽略了现实中的变数(比如政府审批流程长)。建议在合同里加一句:“如因政府部门原因导致证照延迟,且房屋质量合格、不影响使用,不视为违约。”这样能避免被“钻空子”。
- 及时沟通比隐瞒强:案子里的开发商如果早点告诉购房者“规划证在走流程,但房子能安全入住”,可能就不会被起诉。企业遇到证照延迟时,务必主动发书面通知,说明原因和预计时间,并保留好沟通记录(比如邮件、微信截图),这可是法院看重的证据!
- 验收合格是“护身符”:房子光有预售证不够,必须确保竣工验收合格(找专业单位盖章确认)。本案中,开发商提前4个月完成验收,成为胜诉关键。企业交房前,一定要把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验收报告备齐,别等出事才补材料。
- 别赌“别人都不告”:开发商辩称“1500多户都收房了,就这两户闹事”,但法院根本不买账。风险防范不能靠侥幸——每一份合同都要认真履行,尤其涉及交房条件时,宁可多花点时间办齐证照,也别图省事让购房者“先签字”。
一句话总结:规划证延迟≠必须赔钱,但企业得证明“房子安全+责任不在己+购房者无损失”。日常经营中,把合同写细、验收做实、沟通做透,就能少90%的类似纠纷。毕竟,法院只保护“老实人”,不保护“马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