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款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舒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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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523民初90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14日,界首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安徽某公司采购消防防火材料用于六安某大文旅城D-01地块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包含消防工程图纸及清单范围内所有消防防火材料的防火封堵的所有材料及安装。合同约定最终结算按照与甲方确认的签证金额下浮10%作为最终价格,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决算完成,业主支付完成3天内付款到95%,剩余5%为质保金。
2023年4月8日至2024年1月5日期间,界首某公司提供多份销售清单,安徽某公司现场联系人张某及界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分别签字确认,合计金额为302462元。2024年1月7日,项目工人工资表显示人工费为400000元,安徽某公司予以盖章确认。2024年10月10日,工程结算清单显示,界首某公司向安徽某公司工地提供防火材料金额302462元,安排安装人员人工费金额400000元,已付人工费130000元,剩余未付款项572462元。安徽某公司发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张某签字确认。
界首某公司起诉要求安徽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724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安徽某公司辩称应追加其他被告、工程款金额无依据、原告未开具发票无权要求付款、违约金过高。
法院判决安徽某公司支付界首某公司工程款515215.8元(即材料款302462元+人工费400000元-已付人工费130000元)*90%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保全费3395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件给我们企业提了个醒:合同中的小细节可能带来大麻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该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首先,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要一致。本案中合同名为"材料采购合同",但内容包含了材料供应与安装,法院认定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保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相符,避免因合同性质认定产生纠纷。特别是工程类项目,不要为了规避资质要求而签订"采购合同",这种做法不仅可能被法院否定,还可能带来行政处罚风险。
其次,要明确现场人员的权限范围。本案中,安徽某公司指定张某为"现场联系人",但未明确其是否有权进行工程结算。当张某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后,法院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可其签字的效力。企业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现场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如果仅是"联系人",应书面告知对方其无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等重大事项。最好在合同中附上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权限限制。
第三,不能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拒绝向下游付款。安徽某公司辩称因业主(六安某昱公司)未与其结算,所以不能向界首某公司付款。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安徽某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结算不影响其向界首某公司的付款义务。企业在工程分包中,应明确约定"背靠背"条款的适用条件,但要注意即使有此类条款,也不能完全免除付款责任,特别是当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的情况下。
第四,开具发票不能成为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安徽某公司主张因界首某公司未开具发票,所以有权拒绝付款。但法院认为,付款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因附随义务未履行而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与付款的具体时间顺序,但不要将此作为完全拒绝付款的理由,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拖延付款。
最后,违约金约定要合理。合同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但法院认为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企业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参考实际可能产生的损失,避免设置明显过高的标准,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可能会予以调减,反而增加诉讼成本。
总结一下,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时,一定要做到:合同名称与内容相符、授权明确具体、不要过度依赖"背靠背"条款、正确理解主从义务关系、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只有把这些细节都把握好,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记住,工程合同不是"走过场",每一个签字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