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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将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界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界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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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12民终489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肖某1系界首市大黄镇肖楼村民委员会村民,与梁某芳系夫妻关系;肖某2、肖某3、肖某4、肖某5系二人之子女。2019年12月3日16时43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号重型自卸车,沿界首市鸭王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界首市255省道10与鸭王大道交叉口东300米处时,与沿界首市鸭王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肖某1驾驶的"淮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肖某1受伤,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梁某芳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随后,肖某1被送往界首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肋骨骨折等病症,2020年1月10日出院。期间支付医疗费20990.62元,支付护理费7800元。2020年4月2日,安徽正大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肖某1因交通事故致多发性肋骨骨折,骨盆多发性骨折,其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其中误工期以170日为宜、护理期以60日为宜、营养期以78日为宜。此事故经阜阳市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芳无责任,肖某1无责任。2020年6月22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8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及其妻王某侠自愿补偿肖某1等五人60000元,双方并约定该款与以后提起民事赔偿无关,不影响肖某1等五人以后提起民事诉讼。张某驾驶的皖K×××××号重型自卸车登记车主为界首市某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投保交强险,在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界首市某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给肖某1等五人4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界首市某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因未投保交强险,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肖某1等五人80000元;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肖某1等五人共计391355.02元;张某对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鉴定费1430元。二审法院驳回了两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交通事故案例揭示了企业车辆管理中一个常见但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车辆登记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将直接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很多企业认为只要车辆实际由他人使用或管理,自己作为"名义车主"就无需承担责任,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核心风险点一:名义车主≠免责护身符
界首市某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自己只是"名义所有人",实际车主是卜某,但法院认为:车辆登记在你公司名下,你就被推定为"实际管理人和投保义务人"。公司虽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等证据,但无法证明卜某实际控制车辆,反而张某(驾驶员)明确表示是界首市某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让其开车并发放工资。最终法院认定:车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企业不能仅以"名义登记"为由逃避投保义务

核心风险点二:交强险是"必选项"不是"可选项"
本案中最大的败笔是界首市某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企业作为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事故发生后,因未投保交强险,该公司不得不先在12万元限额内"自掏腰包"赔偿(已付4万元,还需再付8万元)。而如果当时投保了交强险,这部分损失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核心风险点三:免责条款不提示等于没约定
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想以"车辆超载"为由,在商业险中扣除10%免赔率,但法院未予支持。因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殊不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明确提示"才生效。如果业务员没讲清楚或文件没签字确认,发生事故时这些免责条款很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给企业的3条实用建议

  1. 车辆登记即责任:不要随意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公司名下!如果确实需要挂靠经营,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并确保实际控制人购买交强险。否则,一旦出事,"登记所有人"四个字就足以让企业背上赔偿责任。

  2. 交强险必须买,且要按时续保:交强险保费不高(如本案货车每年约数千元),但保障巨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企业应建立车辆保险台账,专人负责跟踪投保状态,避免因疏忽导致"脱保"。记住:不买交强险的违法成本远高于保费

  3. 签保险合同时"多问一句":投保时务必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免责条款(如超载、超速等情形),并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确认"已明确告知"。保留好所有投保凭证,避免日后扯皮。如果业务员含糊其辞,宁可换一家保险公司,也别给风险留缺口。

最后提醒:交通事故中刑事和解款(如本案张某自愿付的6万元)与民事赔偿是分开的,不影响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企业不要存侥幸心理,以为"有人赔过就没事了"。车辆管理无小事,一次疏忽可能带来数十万元损失。从规范车辆登记、强制投保交强险做起,才能真正筑牢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