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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怀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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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2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安徽怀远德某有限公司与海南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后者承建前者垃圾处理厂的土建、钢结构等工程。该工程实际由张某峰施工。2014年10月25日,怀远县德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怀远县科某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收购安徽怀远德某有限公司资产时,与张某峰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收购张某峰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2016年2月1日,怀远县科某有限公司与张某峰签订《怀远县垃圾处理项目结算单》,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700万元(此前已支付4599925.8元)。同日,张某峰依据其与金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指示怀远县科某有限公司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240万元直接支付给金某。此后,金某多次要求怀远县科某有限公司支付该款项,但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法院判决结果:怀远县科某有限公司需向金某支付2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金某起诉日2021年1月11日起算,按当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不是从转让当天开始算,而是从“知道权利被损害”那天起算3年。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被告怀远县科某有限公司辩称“金某2016年就该要钱,现在起诉超时了”,但法院没采纳。为什么?因为金某直到2020年另一场官司的庭审中才明确知道:自己作为债权受让人,这笔240万元债务被对方当作独立债务,而非混在其他账目里。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3年倒计时”,是从你真正意识到“钱要不回来”那天才开始的,不是从债权转让那天

对企业的一句大实话:

别以为债权转让后就万事大吉!债务人拖着不还钱时,如果你不知道“权利被损害”,3年诉讼时效根本不会启动——但反过来,一旦你明确知道要不到钱,必须3年内行动,否则法院不再保护。

企业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1. 作为债务人(欠钱方):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立刻核实“三件事”

    • 查来源:确认转让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比如要求对方提供书面协议),避免重复支付。本案中,怀远县科某有限公司直接扣款给金某,但后期却否认债务,结果输了官司。
    • 留证据:如果对债务有疑问(如认为工程款已结清),当场书面说明理由并保存沟通记录。本案被告仅口头推诿,没留证据,导致法院不认可“超时效”主张。
    • 快处理:收到转让通知后,30天内书面回复是否认可债务。拖得越久,越难证明“对方早该知道权利受损”。
  2. 作为债权人(转出债权方)或受让人(接手债权方):盯紧“知道受损日”这个生死线

    • 别迷信转让日:债权2016年转让,但诉讼时效不是从2016年2月1日算起!本案中金某在2020年才明确知道债务被单独剥离,时效才从2020年起算。
    • 关键动作要留痕
      • 要求债务人书面确认债务(比如发函:“请于X日前支付240万元至金某账户”);
      • 如果对方拖延,立即保存催款记录(微信、邮件、律师函),这些都能证明“你知道权利受损的具体时间”。
    • 3年内必须行动:一旦确认“钱要不回来”(如对方明确拒绝支付),马上起诉。本案金某在2020年知道问题后,2021年1月就起诉,完美卡在3年时效内。
  3. 日常管理建议:给财务和法务立个“债权转让检查表” 环节 风险点 防范动作
    转让前 债务是否清晰? 要求原债权人提供完整合同、结算单,避免模糊债务(如本案工程款混同其他账目)
    转让时 通知是否有效? 书面通知债务人+快递留存底单,注明“请于X日前确认”
    转让后 时效何时起算? 每次催款后记下日期;若债务人失联,发公告并公证

最后敲黑板:
诉讼时效不是“定时炸弹”,而是“触发式警报”——你不知道权利被损害,警报就不响;一旦知道,3年倒计时立刻启动。企业每年应梳理一次债权债务:

(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公司及人名已按规范隐去,仅作风险提示用途。)